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15:00至2015年4月17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435,3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9004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9,097,33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5260 %;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8,0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744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70,8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225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张森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9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830,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3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9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830,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3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9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830,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3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9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830,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3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97,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832,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5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9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830,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3 %;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