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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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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5-02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

 3、召集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王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9,751,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028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6,519,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45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231,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766%。

 (三)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罗亮律师、张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279,699,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5%;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9,7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98%;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30%;弃权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872%。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79,696,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4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30%;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9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79,696,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4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30%;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9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79,696,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4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30%;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9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79,620,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2%;反对票82,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弃权票4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190,45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7715%;反对票82,8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1445%;弃权票48,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83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

 表决情况:同意票279,696,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4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30%;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9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

 表决情况:同意票279,696,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4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30%;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9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6%。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44%;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30%;弃权票5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9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关联股东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放弃对控股子公司北京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4%;反对票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票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7,266,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044%;反对票4,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82%;弃权票5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87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关联股东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亮律师、张琳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附:出席会议的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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