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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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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5-34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5,360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321.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鼓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8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该票据纠纷,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曾于2014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4年12月撤回起诉。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5年1月31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年4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一审裁定情况

 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2013年12月,南纺股份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达公司”)骗取南纺股份开具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贷款。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对吉利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已立案侦查。此外,相关人员明知案涉票据不符合放贷条件并参与伪造合同恶意促成贷款发放。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就案涉票据办理质押贷款的相关经办人员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62,94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中国银行宝应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鼓商初字第213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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