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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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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5-013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3月14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16日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6,479.8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669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6,47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6534%;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7.8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思敏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6,473万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12%;6.87万股反对,反对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0股弃权,弃权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1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2.7065%;反对6.87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87.2935%;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6,472万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4%;6.87万股反对,反对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1万股弃权,弃权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反对6.87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87.2935%;弃权:1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2.7065%。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36,472万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4%;6.87万股反对,反对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1万股弃权,弃权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反对6.87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87.2935%;弃权:1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2.7065%。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6,472万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4%;6.87万股反对,反对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1万股弃权,弃权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反对6.87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87.2935%;弃权:1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2.7065%。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6,472万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4%;6.87万股反对,反对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1万股弃权,弃权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反对6.87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87.2935%;弃权:1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2.706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6,472万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4%;6.87万股反对,反对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1万股弃权,弃权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反对6.87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87.2935%;弃权:1万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2.7065%。

 在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尤建新先生、刘海英女士作了年度述职报告,高金华先生委托刘海英女士代为进行了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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