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于2015年4月1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沈机集团、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变。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17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3.9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7,410,070股,发行对象沈机集团、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已经于2015年4月16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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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认购金额指认购方就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而需向沈阳机床支付的认购款项。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33亿元人民币,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等,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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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预案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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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鼓励智能制造,智能数控机床发展机遇良好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中国制造2025”概念,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十大领域,强调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提高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制造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中国制造2025”的核心是高端装备智能化和生产体系智能化,为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2015年3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的通知》,并下发了《2015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2015年启动超过30个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初步构建智能制造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国建设进程。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起草《中国制造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5)》,旨在推进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全面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
因此,智能制造已成为当今全球制造业发展趋势,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机床作为“工业母机”,在智能制造趋势中将获得巨大历史机遇。以智能数控机床为代表的智能工厂不仅可以抵消劳动力成本上升带来的劣势,还可以通过更好的接入互联网而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在互联网时代,所有的市场需求都将数据化、在线化,并通过云端处理和决策,并最终由智慧工厂里的自动化设备、智能装备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智能数控机床可以更好的响应市场需求,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2、制造业面临转型升级,掌握核心技术的机床企业获得发展先机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以及自动化控制技术、机器人技术、数字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中国制造业正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过渡,开始步入转型升级阶段。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制造业实现了巨大的成就,高端装备技术不断突破,取得了重大进步,但相比国外先进制造国家,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仍然落后,特别是高端装备制造能力明显不足。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技术和产品较少,很多高端产品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并没有掌握,根据海关数据,每年进口重大技术装备都在3,000亿美元左右,与国内生产重大技术装备的总额相比初步测算是1.37:1,其中90%的高档数控机床、数控系统等均依赖进口。尤其是航空航天、军工、汽车工业、轨道交通、消费电子等高端产业,其对数控机床的加工精度、定位准确性、切削效率、复杂空间曲面加工能力等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长期以来,这一市场被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先进机床企业垄断。
目前,我国正着眼建设制造强国,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大力支持和优先发展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休戚相关的5大战略产业,在集成电路及其专用生产装备,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航空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船舶,汽车等领域,掌握核心技术,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基本满足国内需求。
因此,在制造业转型升级及建设制造强国之际,大力发展我国的高端、智能数控机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背景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内机床企业将受到大力支持,获得发展先机,有利于提高我国航空航天、汽车工业、轨道交通等高端产业加工设备的国产化率,实现制造强国目标。
3、公司拥有先进技术,综合竞争力较强,正在实施智能产品升级,并开展从工业制造商向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服务商的战略转型
沈阳机床是一家历史悠久的机床研发生产企业,多年来始终专注于机床技术研发,建设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一支涵盖机床设计、机床性能检测、机床切削工艺研究、数控系统应用等多技术领域的复合人才团队,自主研发了多种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机床产品,具备为国家重点项目提供成套技术装备的能力,确立了其在国内机床行业的标杆龙头地位。沈阳机床营销网络覆盖全球,拥有300多个产品品种,千余种规格型号,可满足下游行业的定制化需要,其中部分中高档数控机床已经进入了航空航天、国防军工、汽车工业、轨道交通等高端领域的核心制造领域。
随着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降,机床行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局面。公司作为行业龙头,密切关注行业动态,紧密跟踪客户需求变化和行业技术发展,在行业景气度下降的背景下,加大智能数控机床领域的投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目前,公司已掌握了i5智能数控机床技术,i5是指industry、information、internet、integrate、intelligent,即工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系统化、智能化的有效集成,i5数控系统误差补偿技术领先、控制精度达到纳米级、产品精度在不用光栅尺测量的情况下达到3μm,其与自动化配合可以为用户实现数字化工厂管理,甚至可以通过手机进行远程控制。公司搭载i5系统的数控机床初步产业化,可满足航空航天、汽车工业、消费电子等高端产业的高标准要求,市场接受度良好。
公司拥有领先的市场地位和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同时,i5智能数控机床技术亦为公司实施智能产品升级、开展从工业制造商向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服务商战略转型准备了条件。在产品升级和战略转型过程中,公司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以继续加大高端产业智能数控机床产品的研发投入,贴近客户提高服务响应速度,提升个性化服务质量,增加融资租赁业务投入,以融资租赁促进高端产品销售,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87.54%、83.37%和86.39%,资产负债率较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制约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负债相应减少,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2、筹备长期发展资金,促进公司战略转型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筹集长期发展所需资金,提高资产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平稳度过行业低谷,加大智能机床技术研发投入和高端产业销售投入,拓展i5智能数控机床高端产业市场,提高综合盈利能力,实施智能产品升级,强化公司为航空航天、汽车工业、消费电子等高端产业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能力,抢占“智能制造”发展先机,巩固公司在智能装备制造行业的龙头地位,实现公司由工业制造商向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服务商的战略转型,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沈机集团、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的要求。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沈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0.1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下属企业及关联企业工作的员工,合计不超过200人。
本次发行前,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后,紫光智能持有公司14.35%的股份,紫光四点零持有公司7.17%的股份,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的同一实际控制人,将间接持有公司21.52%的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发行对象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其基本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一)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本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沈机集团、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1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237,410,070股(含237,410,070股),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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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认购金额指认购方就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而需向沈阳机床支付的认购款项。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和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所有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分红派息,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享有该等分红派息。在本次发行日期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
五、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33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七、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65,470,884股,沈机集团持有230,557,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2%,为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市国资委通过沈机集团控制公司30.12%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37,410,07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02,880,954股,其中沈机集团持有241,349,1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市国资委通过沈机集团间接控制公司24.07%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已于2015年4月1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申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沈机集团、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共计4名特定投资者。其中,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同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本次发行后,清华控股通过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间接持有公司21.52%的股份。
上述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沈机集团
(一)沈机集团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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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沈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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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营业务及最近3年的经营情况
沈机集团为控股型企业,主要负责集团层面整体战略制定与推进,通过各下属子公司负责机械加工、机床制造等业务的开展与实施,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
(四)简要会计报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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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为沈机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数据,201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处罚、诉讼情况
沈机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除沈机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外,本次发行完成后,沈机集团及其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因本次发行导致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目前,沈机集团控制的昆明机床、云南CY和希斯公司等下属子公司因产品与沈阳机床存在交叉而导致一定的竞争或潜在竞争,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系沈机集团发展历史中资产收购、整合机床资源所致,符合当时的政策导向和沈机集团自身的发展战略。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沈机集团已经着手研究解决方案并制定了总体时间安排,并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本公司就消除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或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等,以下统称为“沈阳机床”,下同)之间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现就有关事宜特出具承诺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公司控制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机床业务的非上市公司,力争自2013年1月1日起36个月内,若该等公司完成非机床资产剥离并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由沈阳机床根据其自身业务经营需要,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采取收购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将该等公司或该等公司资产纳入沈阳机床。如果自2013年1月1日起36个月内,该等公司不能完成非机床资产剥离或虽完成剥离但尚不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则由沈阳机床对该等公司实施托管。
二、对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力争自2013年1月1日起60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适当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三、在未能彻底消除本公司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之间的同业竞争状况前,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对下属各企业实施战略管理,下属各企业之间不影响彼此的正常经营、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决策,彼此之间不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本公司下属各企业拥有各自定位和发展方向。
2、本公司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下属各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做出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下属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条件和产品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参与各自业务。
3、本公司将不利用对沈阳机床的控股地位进行损害沈阳机床及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沈阳机床及其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五、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六、本公司保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沈阳机床及其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沈阳机床及其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全部归沈阳机床所有。”
(七)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沈机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情况,2013年4月沈机集团出资12,276万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他关联交易主要为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采购、销售、担保、租赁和共同投资等。该等交易均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申万宏源证券及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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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申万宏源证券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申万宏源集团25.03%的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 发行对象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认购比例 |
| 沈机集团 | 15,000 | 10,791,366 | 4.55% |
| 2号资管计划 | 15,000 | 10,791,366 | 4.55% |
| 紫光智能 | 200,000 | 143,884,892 | 60.61% |
| 紫光四点零 | 100,000 | 71,942,446 | 30.30% |
| 合计 | 330,000 | 237,410,070 | 100.00% |
| 沈阳机床、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410,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
| 沈机集团、控股股东 | 指 |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昆明机床 | 指 |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控股子公司 |
| 希斯公司 | 指 | 沈阳机床(集团)希斯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控股子公司 |
| 云南CY | 指 | 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控股子公司 |
| 紫光智能 | 指 | 西藏紫光智能投资有限公司 |
| 紫光四点零 | 指 | 西藏紫光四点零投资有限公司 |
| 申万宏源证券 | 指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 2号资管计划 | 指 | 申万宏源宝鼎众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7,410,0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的行为 |
| 本预案 | 指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 发行对象 | 指 | 沈机集团、2号资管计划、紫光智能和紫光四点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辽宁省国资委 | 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沈阳市国资委 | 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沈阳机床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17日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 沈阳机床、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SHENYANG MACHINE TOOL CO., LTD. |
| 成立日期: | 1993年5月20日 |
| 注册资本: | 76,547.0884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关锡友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沈阳机床 |
| 股票代码: | 000410 |
| 住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
| 邮编 | 110142 |
| 电话: | 024-25190865 |
| 传真: | 024-25190877 |
| 网址: | www.smtcl.com |
| 电子邮箱: | smtcl410@smtcl.com |
| 经营范围: | 机械设备制造,机床制造,机械加工,进出口贸易(持证经营);国内一般商业贸易(国家专营、专卖、专控除外)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承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要的劳务人员;普通货运;设备租赁。 |
| 发行对象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认购比例 |
| 沈机集团 | 15,000 | 10,791,366 | 4.55% |
| 2号资管计划 | 15,000 | 10,791,366 | 4.55% |
| 紫光智能 | 200,000 | 143,884,892 | 60.61% |
| 紫光四点零 | 100,000 | 71,942,446 | 30.30% |
| 合计 | 330,000 | 237,410,070 | 100.00% |
| 名称 |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关锡友 |
| 成立日期 | 1995年12月18日 |
| 注册资本 | 1,556,480,000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经营范围 | 金属切削机床,数控系统及机械设备制造;国内一般商业贸易,技术贸易;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 项目 | 2014年9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3,036,409.48 | 2,607,968.73 |
| 总负债 | 2,529,527.98 | 2,099,736.27 |
| 所有者权益 | 506,881.49 | 508,232.47 |
|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度 |
| 营业收入 | 702,951.66 | 966,031.18 |
| 利润总额 | 2,595.00 | 6,146.14 |
| 净利润 | 438.35 | 2,143.67 |
| 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月16日 |
| 注册资本 | 33,000,000,000元 |
| 公司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地区),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