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云先生: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012年年报披露重大遗漏违法行为,你对上述违法事项负有责任。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周剑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处以罚款的,有权申请听证。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15〕1-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陶肇炜,电话0851-86904327,传真0851-86904031),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5年4月7日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