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纯债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40040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2月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3月31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一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华安纯债债券A | 华安纯债债券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40040 | 040041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 1.059 | 1.053 |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 673,797.02 | 86,675.17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 336,898.51 | 43,337.59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092 | 0.070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4月20日 |
| 除息日 | 2015年4月20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4月21日 |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4月2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4月20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4月17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年年红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00227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11月1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3月31日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117 |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79,984,213.89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 39,992,106.95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36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一次分红 |
注:《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4月20日 |
| 除息日 | 2015年4月20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4月21日 |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2)选择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4月22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4月23日起可查询;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4月2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4月20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4月17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40012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9年4月13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3月31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一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40012 | 040013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 1.372 | 1.343 |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 10,498,934.10 | 8,851,446.22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91 | 0.80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4月20日 |
| 除息日 | 2015年4月20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4月21日 |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4月2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4月20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4月17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40045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12月2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3月31日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125 |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8,319,963.23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 4,159,981.62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10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二次分红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4月20日 |
| 除息日 | 2015年4月20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4月21日 |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4月2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4月20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4月17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为使持有长期停牌股票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14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湖北能源(股票代码:000883)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在确定指数时采用中证协SAC 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在湖北能源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为使持有长期停牌股票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14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利欧股份(股票代码:002131)、骅威股份(股票代码:002502)、英特集团(股票代码:000411)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在确定指数时采用中证协SAC 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在利欧股份、骅威股份、英特集团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