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9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收到股东兰秀珍女士减持股份的书面通知,兰秀珍女士于2015年4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48%。
本次减持前,吕永凯于2014年11月28日减持公司股份128,000股,减持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853%;吕玉珍于2014年12月26日减持公司股份200股,减持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01%。
兰秀珍、吕永凯、吕玉珍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吕永祥先生直系亲属,兰秀珍为吕永祥之妻、吕永凯为吕永祥之弟、吕玉珍为吕永祥之姐,他们之间因为是配偶、兄弟姐妹关系而构成收购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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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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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吕永凯、吕玉珍二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未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因此二人减持股数及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均按照公司当时总股本150,000,000股计算。而兰秀珍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兰秀珍减持股数及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均按照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计算。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兰秀珍、吕永凯、吕玉珍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截至目前,兰秀珍、吕永凯、吕玉珍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未违反其上述承诺。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后,兰秀珍不再属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公司股东兰秀珍、吕永凯、吕玉珍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三、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4月14日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大集团
股票代码: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兰秀珍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姓名:吕永凯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姓名:吕玉珍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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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名称:兰秀珍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203********2746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方式:0432-64602099
名称:吕永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322********0034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方式:0432-64602099
名称:吕玉珍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322********0028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方式:0432-646020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兰秀珍、吕永凯、吕玉珍均为自然人,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吕永祥先生直系亲属,兰秀珍为吕永祥之妻、吕永凯为吕永祥之弟、吕玉珍为吕永祥之姐,他们之间因为是配偶、兄弟姐妹关系而构成收购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三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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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增加二级市场股票的流动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兰秀珍女士持有28,761,6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6.8480%;吕永凯先生持有428,0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150,000,000股的0.2853%;吕玉珍女士持有192,6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150,000,000股的0.1284%。
本次权益变动后,兰秀珍女士持有8,161,6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1.9432%;吕永凯先生持有300,0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150,000,000股的0.2000%;吕玉珍女士持有192,4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150,000,000股的0.1283%;
注:由于吕永凯、吕玉珍二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未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因此二人减持股数及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均按照公司当时总股本150,000,000股计算。而兰秀珍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兰秀珍减持股数及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均按照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4年11月28日,吕永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28,000股,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的0.0853%。
2014年12月26日,吕玉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共计200股,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的0.0001%。
2015年4月14日,兰秀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共计2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48%。
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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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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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发生买卖永大集团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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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兰秀珍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永凯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玉珍
签字:
签署日期:2015年4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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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兰秀珍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永凯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玉珍
签字:
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