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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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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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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租赁情况

 ■

 综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未超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预计范围。

 (三)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1、公司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

 2、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及履约能力分析

 (一)关联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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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上述公司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关租赁业务、商品采购销售、劳务提供及物业服务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劳务、提供物业服务、提供租赁服务等交易属于长期以来持续的业务往来,2015年度将继续为公司带来稳定的业务收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积极的影响。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商品,有利于充分利用控股股东的优势资源,降低产品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总之,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守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骆新都、阎小平、胡金亮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给予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各项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了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综上所述,同意《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丁伟先生、傅军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苏波先生、李建刚先生、骆新都女士、阎小平先生、胡金亮先生进行了表决。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35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年来,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提供了大力支持。为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的责权,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丁伟先生、傅军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均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的审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担保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4日);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投资;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出租商业用房。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市住建委取得行政许可。

 经营期限:自2001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

 新华联控股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

 注:西藏长石享有30%股东权益。新华联控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8.74%,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 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担保费率是参考市场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担保费用的支付为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而协商确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融资的顺利实施以及资金的正常运转和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收取的担保费用符合市场标准,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支付融资担保费的相关董事会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 并且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是可行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鉴于公司向大股东支付担保费系关联交易,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担保,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融资事项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二)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向新华联控股支付融资担保费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新华联控股实际提供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及费率向其支付担保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36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4年年初,财政部相继修订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新的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新准则。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新的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37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苏波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刘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刘岩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聘任刘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刘岩女士个人履历等资料,刘岩女士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均符合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3、同意聘任刘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刘岩,女,汉族,1977年2月生;2000年参加工作,2002年至2006年,历任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学院顾问、销售总监职务;2006年进入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酒店建设副指挥长、集团采购中心主任;2009年至2011任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总经理;2012年至2014年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5年初至今任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截至目前,刘岩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38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审议并批准总额度为60亿元的贷款担保和履约担保(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并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公司将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各控股子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60亿元(不含股东大会已同意实施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分配如下:

 ■

 在总授权额度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之间可调剂使用额度。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606房

 法定代表人:杨爱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凭本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股权关系:公司持有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03,191.41万元,负债总额149,993.42万元,净资产153,197.99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160,691.05万元,净利润18,822.35万元。

 2、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叁级(凭建设资质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6月29日止)、销售;酒店管理;场地租赁;房屋租赁。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45,099.23万元,负债总额411,683.33万元,净资产33,415.91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74,024.70万元,净利润24,917.59万元。

 3、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园区甲6号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14537.66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住宿;制售中餐、西餐(含冷荤凉菜裱花);销售酒、饮料;零售卷烟、雪茄烟;美容(医疗性美容除外)美发。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建造、出租、出售高档住宅及配套设施;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酒店管理;会议服务;打字复印;信息咨询;健身服务;租赁汽车;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09,120.36万元,负债总额249,201.74万元,净资产59,918.62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18,659.90万元,净利润4,302.19万元。

 4、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臻君豪庭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场地租赁;物业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份,公司非关联方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份。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87,433.99万元,负债总额175,664.47万元,净资产11,769.52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302.30万元。

 5、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兴产业孵化器4号楼816-8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管理;房屋租赁。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99,069.90万元,负债总额91,279.82万元,净资产7,790.09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54,706.39万元,净利润2,158.89万元。

 6、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273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71,577.35万元,负债总额162,843.30万元,净资产8,734.05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62,303.65万元,净利润2,128.04万元。

 7、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宣庄户村中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党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06,060.49万元,负债总额97,756.14万元,净资产8,304.35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359.86万元。

 8、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醴陵市青云北路马放塘1号

 法定代表人:毛知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营销代理、停车场服务(以上项目中需审批的凭批准文件经营)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公司非关联方博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2,438.43万元,负债总额42,682.20万元,净资产9,756.23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7,186.11万元,净利润552.40万元。

 9、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63室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文化旅游地产投资,商品房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均凭资质证经营),受托出租办公用房及商业用房。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5,195.85万元,负债总额25,549.59万元,净资产9,646.25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103.78万元。

 10、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唐山路南区国防道6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壹亿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以上项目取得资质后,凭资质经营);建材批发、零售;房屋租赁。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资产总额99,807.92万元,负债总额75,179.72万元,净资产24,628.2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20,839.79万元,净利润-188.89万元。

 11、韩国新华联锦绣山庄株式会社

 注册地址:韩国济州特别自治道济州市月廊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170亿韩元

 经营范围:不动产开发、运营与出售等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持有韩国新华联锦绣山庄株式会社90%的股权,公司非关联方韩国黑石度假村株式会持有韩国新华联锦绣山庄株式会社1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韩国新华联锦绣山庄株式会社资产总额40,499.13万元,负债总额30,189.08万元,净资产10,310.05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0,净利润-784.31万元。

 12、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8号甲2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6000万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15,623.01万元,负债总额169,829.12万元,净资产45,793.89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2,571.20万元,净利润7,172.20万元。

 13、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长石路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日用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销售、物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奥特莱斯有限公司持有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8,156.16万元,负债总额29,634.76万元,净资产8,521.4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1,242.58万元。

 14、海南香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铜岭村旅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印

 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海边娱乐场,休闲渡假。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海南香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95%的股权,公司非关联人周文印持有海南香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4.5%的股权,非关联人孙桂文持有海南香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0.5%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海南香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9,040.39万元,负债总额24,764.70万元,净资产4,275.69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10.20万元,净利润-2,014.43万元。

 15、新华联国际置地(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42A,Jalan Molek 2/1,Taman Molek, 81100 Johor Bahru, Johor Darul Takzim, Malaysi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持有新华联国际置地(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新华联国际置地(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33,697.37万元,负债总额24,706.18万元,净资产8,991.19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1,159.47万元。

 16、湖南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社区勤诚达重建地二排8栋西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湖南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公司非关联方湖南悟空烟花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湖南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湖南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1,123.43万元,负债总额21,613.18万元,净资产9,510.26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345.74万元。

 17、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湟中县鲁沙尔镇通宁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苟永平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酒店开发及管理(筹建项目);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投资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后置许可项目凭资质证或批准证书经营)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31,960.28万元,负债总额22,383.27万元,净资产9,577.01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214.62万元。

 18、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千元整

 经营范围:旅游综合开发;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配套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城镇化建设。(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785.79万元,负债总额10,411.23万元,净资产4,374.57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360.33万元。

 19、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Room1501,Top Glory Tower,262 Gloucester Road,Causeway Bay,Hong Kong

 注册资本:1.25亿港币

 业务性质:投资

 股权关系:公司持有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8,564.21万元,负债总额48,864.41万元,净资产9,699.8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248.1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公司尚未与贷款金融机构或企业就上述担保计划签订担保协议。

 四、有效期

 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的子公司均为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上述各子公司目前或在今后都能够获得持续的经营现金流,并取得经营利润,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尽管公司计划对外担保总额较大,但绝大部分担保为被担保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后,公司再追加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总之,本次担保的授权额度为人民币60亿元,是为了满足被担保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履约担保需要,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9.98亿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79.98亿元。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39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8,719,771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99,999,990.1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57,501,270.54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7-25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根据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募投项目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5,821.8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了《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7-107号),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披露:“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故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15,821.8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行为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5,821.8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材料后出具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115,821.80万元。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华联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40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下,公司拟使用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7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298,719,771股,每股发行价格7.03元,募集资金总额2,099,999,990.1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057,501,270.54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审验,出具了天健验字(2015)7-2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5,821.8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57,501,270.54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50%。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承诺: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若募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及项目付款安排情况, 公司拟使用其中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按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35%/年测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2,675万元。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压缩对外融资规模,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材料后出具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需要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保荐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以5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西南证券对新华联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41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中票发行概述

 1、发行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3、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4、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公司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投资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6、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7、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8、决议有效期:本次中票发行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中票发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处理与本次中票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办理本次中票发行的申请、注册或备案以及上市等所有必要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2)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每次发行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修改每次实际发行的数量、金额、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发行配售安排、承销安排、本金兑付、利息支付安排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与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

 (3)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每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办理与本次中票发行相关的、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

 (6)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中票发行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中票发行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批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票发行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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