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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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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份额比例配售的公告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5年4月13日开放E类份额的申购(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关于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恢复申购公告》,以下简称“《恢复申购公告》”),截止2015年4月13日,本基金E类份额的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032,277,324.91元,超过《恢复申购公告》中规定的E类份额总预定申购(含转换转入)规模5亿元的上限。根据《恢复申购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对2015年4月13日本基金E类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给予部分确认。

根据《恢复申购公告》的规定,本基金E类份额2015年4月13日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的最终确认比例结果为0.24602941。

投资者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确认金额=2015年4月13日提交的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金额×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确认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资者申购(含转换转入)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确认金额不受申购(含转换转入)最低限额的限制。未确认部分的申购(含转换转入)款项将自2015年4月15日起由各销售机构退还给投资者。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全指金融
基金主代码15994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3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申购起始日2015年4月17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4月17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结果。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5.2 场内销售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7.1.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7.1.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7.2、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7.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4、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7.5、本公告仅对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2月14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6、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原证券为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证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新增中原证券代理销售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01180),投资者自2015年4月15日起可在中原证券办理该基金份额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获配15进出07(增2)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在中国进出口银行2015年第七期金融债券(二次增发)(以下简称“15进出07(增2)”)发行期间,向承销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了共计2亿元面值的该债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此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是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获配15进出07(增2)的情况披露如下:

基金名称获配数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20,000万元(200,000手)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

15农发03(增3)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5年第三期金融债券(三次增发)(以下简称“15农发03(增3)”)发行期间,向承销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了共计7000万元面值的该债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此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是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获配15农发03(增3)的情况披露如下:

基金名称获配数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7,000万元(70,000手)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000267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0267000268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1391.134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28,217,193.0219,001,056.85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3100.29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4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4月20日(场外)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2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封闭期均为1年,封闭期是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封闭期间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封闭期均为1年,封闭期是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封闭期间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聚鑫债券
基金主代码000118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6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2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广发聚鑫债券A广发聚鑫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0118000119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4441.437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6,592,217.425,668,999.51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250.25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4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4月20日(场外)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2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转得的基金份额将以2015年4月2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15年4月22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表的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已扣除了我司在2015年3月27日所发布的《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中的分红方案计算的分红总额。

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4、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5年4月20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95105828(免长途话费)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5、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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