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4年8月4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方案的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即不低于9.34元/股。本次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为不超过1,070,663,811股(含1,070,663,811股),募集资金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424,894,7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4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披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号),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4月13日。
鉴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公司董事会现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调整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9.34元/股调整为不低于7.64元/股。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1+每股转增股本数)
2、调整发行数量上限
发行价格调整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1,070,663,811股(含1,070,663,811股);发行价格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1,308,900,523股(含1,308,900,523股)。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数量=调整前的发行数量*调整前的发行底价/调整后的发行底价。
3、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相关条款,相关情况已在2014年4月1日发布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再次发生除权除息事宜,董事会将按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