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为4,275.0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的2.8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4-1号,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诉讼公告》(临2015-021)。
二、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275.01万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认为,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支持。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10%的坏账准备,即368.65万元。鉴于本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审理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4-1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