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7日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0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4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4月1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4年末总股本34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550,000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3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
(4)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公司直接发放股息红利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5元。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年4月17日
2、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4月1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312-3302386
传真:0312-3302386
联系地址:河北保定乐凯南大街6号
邮政编码:071054
七 备查文件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