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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子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2012年3月30日与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见附件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3,743.21万元投入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微汞环保节能灯产业化项目自筹资金投入1,707.18万元,LED节能照明产品项目自筹资金投入2,036.03万元。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已经到位,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3,743.2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上述两个项目自筹资金共计3,743.21万元。关于上述置换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三)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2年5月7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3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如期归还。
2、2012年12月20日,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如期归还。
3、2013年6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如期归还。
4、2014年6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4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见附件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阳光照明2014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阳光照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本保荐机构对阳光照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阳光照明201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
阳光照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阳光照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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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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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中披露募集项目投入募集资金89,920万元,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9,910万元,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中披露投入募集资金差额10万元。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披露,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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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5-008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
● 2015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本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2015年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孙)公司的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在2015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42,000万元,其中:对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不超过20,000万元;对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担保不超过10,000万元;对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担保不超过6,000万元;对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担保不超过5,000万元;对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担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4 月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基本情况
1、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FLAT/RM 1200 12/F METHODIST HOUSE 36 HENNESSY ROAD WANCHAI, HK,法人代表吕伯君,经营范围贸易与投资,注册资本998万美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14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19,750.57万元,净资产6,748.06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564.91万元,净利润-328.81万元。
2、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余江县工业园区,法人代表陈卫,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仪器设备开发、制造、销售、安装,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14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1,315.36万元,净资产12,809.34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1,078.45万元。
3、 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金寨县现代产业园,法人代表陈卫,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生产制造,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14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9,980.17万元,净资产4,763.88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724.48万元,净利润111.95万元。
4、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注册地址S-13.SHANKAR MARKET ,CONNAUGHT CIRCUS, NEW DELHI-110001 DELHI, INDIA,法人代表杨张铭,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网络拓展、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注册资本55万欧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14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6,922.45万元,净资产-80.45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879.94万元,净利润636.02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HNJ ACCOUNTANTS, LEVEL 12 UNIT 9 , 101 BATHURST STREET , SYDNEY NSW 2000,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CFL照明产品、照明灯具等产品的销售及仓储、售前售后服务,注册资本93万美元,公司持有该公司95%股权,2014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774.14万元,净资产464.60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3.55万元,净利润-107.56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2015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期限是指银行贷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前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具体的担保合同等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2015年4 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993.24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90%,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5-009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本公司出口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品种说明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为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及币种
1、额度:公司2015年度预计外销收入达到2.5亿美元,本着慎重的原则,董事会同意公司全年累计发生远期结售汇总额不超过1.5亿美元,该金额不超过年度预计外销收入的70%,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1.5亿美元额度内签署远期结售汇协议。
2、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主要为美元;公司用于上述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公司承诺不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
四、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效期
本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五、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远期结售汇等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同时,远期结售汇等业务操作也会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远期结售汇等业务的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即期市场汇率,造成汇兑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
六、风险管理策略
1、以出口交易为基础。严禁超过公司正常收汇规模的远期外汇交易。
2、严格内部审批流程。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由财务部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审核、批准。
3、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帐,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财务部专人负责对远期外汇交易、实际结售汇情况进行统计,登记专门的台帐。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交易流程、内容是否符合董事会授权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七、审核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4月11日审核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5-01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使用总额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开展低风险的资金理财业务,择机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理财业务概述
1、投资目的: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收益,降低资金闲置成本。
2、理财产品品种: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
3、投资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开展短期理财业务。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4、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5、投资实施负责人:董事长;投资操作负责部门:财务部。
二、资金来源
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投资监管及风险控制措施
1、审批权限及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闲置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的产品发行主体、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理财产品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风险控制:尽管上述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日常监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本开发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经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 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本开发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购买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严格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及授权、风险控制、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4、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开展短期理财业务,上述额度内资金滚动使用,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5-011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原文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上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原文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原文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原文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5、鉴于本次董事会提出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后,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806.862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210.293万元”。
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6,806.862万股,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6,806.862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45,210.293万股,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5,210.293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2015- 012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6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凤山路485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6日
至2015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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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还将听取《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内容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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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方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登记办法: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办理预约登记,也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15年4月29日至5月5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传真或信函以到达本公司时间为准。
4、登记地点: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凤山路485号公司投资与证券部。
5、会议联系人:孙泽军
6、联系电话:0575—82027721 传真:0575—82027720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股东出席会议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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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