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1205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劲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429,75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6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29,610,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48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42,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2015年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2015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监事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0,80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752,93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隋淑静、李妙玲
3、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