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号”文核准,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75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新股1,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92元,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0,3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88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0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持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4月13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1001880836059555555#
银行地址:成都市五丁路9号
金额(人民币元):146,653,781.52
用途:(1)年产2,100吨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生产线项目
(2)年产500公斤S-诱抗素原药项目
(3)年产1.9万吨环保型农药制剂生产线项目
(4)年产6,000吨植物营养产品生产线项目
2、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8905362710203
银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1480号德商国际A座
金额(人民币元):198,280,000.00
用途:(1)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补充营运资金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杰、胡志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川华信验[2015]0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