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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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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25日证监许可【2015】431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9、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4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2、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3、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银河鑫利混合

 基金代码:A类:519652(认购期场内代码:521652);C类:519653(认购期场内代码:521653)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分享中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追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八)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24%)= 9,976.0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76.06 = 23.94元

 认购份额 =(9,976.06+3)/1.00 = 9,979.06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9,979.06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9,979份,其余0.06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 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3)/1.00 = 9,943.36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9,943.36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9,943份,其余0.36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3: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6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1800)/1.00= 6,000,800.00 份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元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3)/1.00 = 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3份C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上海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官网)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9:30 至15:00,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6:0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企业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有控股股东还需提供股东方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

 (四)北京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的时间: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个人基金投资者可于周六、周日照常提交业务申请(委托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在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个人基金投资者本人临柜提交以下材料: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持有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存入足额认购资金);③ 真实、准确、完整填妥的《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b.认购基金。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填妥并提交《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2、网上办理

 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1)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2)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时,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按照提示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网上签约;

 (3)开立基金账户。签约成功后,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账户管理”功能,按照提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4)购买基金。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购买/查询基金产品”,按照提示进行基金产品购买。

 说明:基金签约管理功能仅限证书版客户使用。若您是北京银行个人网银普通版或动态密码版客户,请您先在柜台办理基金签约后,再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银进行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基金。

 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电话银行:只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26,按相应提示提交认购基金申请。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2)个人基金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根据客户使用的网银版本不同,使用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密码。

 (五)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场内开户与认购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1:30 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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