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建峰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2
债券代码:112122 债券简称:ST建峰债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9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8日——2015年4月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8日15:00—2015年4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2015年4月4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刘震海律师、李国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渝天律[2015]见字第05号),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