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9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8日——2015年4月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8日15:00—2015年4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2015年4月4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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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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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刘震海律师、李国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渝天律[2015]见字第05号),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