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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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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纯债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519718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5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纯债债券发起A/B交银纯债债券发起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718(前端)、519719(后端)519720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641.052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4,929,074.93138,720.93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2,516,989.9467,866.42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200.2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当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 元时,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4,929,074.93元,每份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39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138,720.93元,每份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27元。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5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A/B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20元,C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14元。上表中的“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数”。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4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5年4月15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5年4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4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4月16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四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4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5年4月14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5年4月13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6、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7、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荣安保本混合
基金主代码519710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6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219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121,721,033.8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12,172,103.38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6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5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121,721,033.80元。“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1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12,172,103.38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4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七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4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5年4月14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5、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荣泰保本混合
基金主代码519729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2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213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32,152,856.78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3,215,285.68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6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5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32,152,856.78元。“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1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3,215,285.68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4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四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4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5年4月14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5、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双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519683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9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5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双利债券A/B交银双利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683(前端)、519684(后端)519685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3211.301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67,293,876.9725,194,415.89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33,646,938.4912,597,207.95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1.001.0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67,293,876.97元,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25,194,415.89元。“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5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A/B类基金份额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33,646,938.49元,C类基金份额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12,597,207.95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4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5年4月15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5年4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4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4月16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六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4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5年4月14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5年4月13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6、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7、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五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双轮动债券
基金主代码519723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5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双轮动债券A/B交银双轮动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723(前端)、519724(后端)519725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471.040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3,722,040.851,715,312.12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1,899,560.14849,700.22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180.18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 元时,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该次收益分配的基准日,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3,722,040.85元,每份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35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1,715,312.12元,每份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28元。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5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A/B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18元,C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14元。上表中的“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数”。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4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5年4月15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5年4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4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4月16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五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4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5年4月14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5年4月13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6、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7、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其所持有的招商地产(证券代码:000024)股票自2015年4月9日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该股票的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作开通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服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满足持卡人的理财需求,自2015年4月10日起,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或“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交行卡中心”)合作开通前置在交行卡中心信用卡官网(以下简称“信用卡官网”)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服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也即信用卡官网上所称“边花边赚业务”),以方便交行卡中心客户通过投资本公司旗下货币基金进行便捷的现金管理。现就本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0710,以下简称“交银现金宝”或“货币基金”),服务对象为符合信用卡官网上所载《边花边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服务协议”)规定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持卡人可通过本公司前置在信用卡官网的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货币基金的转入(即申购)、普通转出(即普通赎回)、快速转出(即快速赎回)、信用卡还款、交易申请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业务。

二、转入业务规则

转入业务是指在业务服务协议生效后,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官网提交货币基金份额申购的申请。信用卡官网转入单笔金额和单日累计金额等限制以本公司发布的公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为准。

持卡人转入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当个工作日15时,如持卡人在当个工作日15时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本公告所述“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普通转出业务规则

普通转出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官网提交货币基金份额赎回的申请。信用卡官网普通转出单笔金额和单日累计金额等限制以本公司发布的公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为准。

持卡人普通转出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当个工作日15时,如持卡人在当个工作日15时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四、快速转出业务规则

1、快速转出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官网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其所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款项快速到达持卡人申购货币基金时对应的银行卡或其他结算账户的业务。

2、持卡人申请办理快速转出的时间为每自然日的0时至24时。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办理时间。

3、单个持卡人每自然日0时至24时单笔、累计申请快速转出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伍万(50,000)元。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上述交易限额。

4、全体持卡人每自然日0时至24时累计申请快速转出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1,500,000)元;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该上限。本公司按照持卡人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转出业务的申请时间逐笔划拨资金给持卡人,如垫付资金总额余额不足以支付快速转出申请金额,则持卡人无法办理快速转出业务,有资金需求的持卡人可以通过办理货币基金的普通转出业务以完成交易。

5、申请货币基金快速转出服务前,持卡人须通过本公司前置在信用卡官网的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系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持有货币基金。当持卡人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状态正常,相应的关联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状态正常,交易账户持有足够的货币基金份额余额,且快速转出申请符合业务服务协议规定时,方可办理快速转出业务。

6、持卡人成功提交快速转出申请并通过验证后,本公司实时垫付对应的转出资金至持卡人货币基金关联的资金账户中。未通过验证的申请将不予以划款。

7、就通过验证的货币基金快速转出服务申请,持卡人所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将被过户至本公司并进行赎回处理,赎回款用于归还本公司已经划拨的垫付款及支付相应服务费(如有)。

8、持卡人提交快速转出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过户货币基金份额的收益。

9、快速转出业务暂不收取服务费,本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

10、如因持卡人自身或其引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质押等情形,导致持卡人用于快速转出的份额不能过户至本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或本公司无法及时赎回过户份额,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持卡人应承担向本公司偿还垫付款项、服务费(如有)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11、其它未尽规则详见业务服务协议及本公司、交行卡中心相关业务公告或通知。

五、信用卡还款业务

信用卡还款业务包括货币基金自动还款与货币基金自助还款。货币基金自动还款是指持卡人将其名下的基金账户与其信用卡关联,通过本公司自动扣划基金账户内的货币基金份额,以其赎回款用于信用卡还款的业务。货币基金自助还款是指持卡人申请使用货币基金份额赎回款进行信用卡自助还款的业务。

本公司根据交行卡中心提供的账单信息向持卡人提供自动还款服务,本公司不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公司根据持卡人自行录入的信息向其提供自助还款服务,本公司对持卡人输入还款金额与当前应还款额之间的匹配度不作判断或提示。如因该等账单或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持卡人遭受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产生滞纳金、信用评价降低等),均由持卡人自行与交行卡中心解决,本公司可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协助,并不对本服务中交行卡中心及任何第三方须履行的义务及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理解及同意,开通货币基金自动还款业务申请确认生效后,交行卡中心将持卡人就该信用卡已签署的跨行/本行自动还款协议确认即时失效。对于持卡人由于交行卡中心原因导致的重复还款(如确认持卡人已开通货币基金自动还款业务后未能将其原签署的跨行/本行自动还款协议确认即时失效)、信用卡还款失败、有误或迟延而遭受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与交行卡中心协商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持卡人自身或其引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质押等情形,导致用于货币基金自动/自助还款的份额不能过户或其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自动/自助还款操作失败,持卡人应自行承担向交行卡中心偿还应付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关于信用卡还款的其他业务规则详见业务服务协议。

六、重要提示

1、持卡人通过本公司前置在信用卡官网的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系统办理本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交行卡中心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办理业务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业务规则及业务服务协议。

2、持卡人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持卡人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持卡人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持卡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站进行风险测评,以了解自己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3、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业务项下各项交易申请不提供申请撤销服务。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官网发出的交易申请即视为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已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发出指令,本公司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指令进行操作。

4、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持卡人取消自动还款业务时,如其名下无任何信用卡签约货币基金自动还款业务,视为其彻底退出本协议所涉各项业务(包括自助还款业务),其通过信用卡官网服务持有的全部货币基金份额将在1-2个工作日内自动进行普通转出至原资金转入结算账户。敬请持卡人务必谨慎操作,避免因误操作而造成不便。

5、持卡人欲了解本业务的详细情况,请在信用卡官网相关操作页面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业务服务协议。持卡人欲了解交银现金宝货币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查询。

七、持卡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网址(信用卡官网):http://creditcard.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9888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风险提示:

1、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临时暂停本业务中的快速转出服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1)第三方通讯故障;

(2)结算账户的开户机构或本公司出现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其他系统暂停服务情形;

(3)所有持卡人当日快速转出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

(4)货币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限制赎回;

(5)本公司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

(6)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2、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临时暂停信用卡自动/自助还款服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1)第三方通讯故障;

(2)交行卡中心、结算账户的开户机构或本公司出现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其他系统暂停服务情形;

(3)货币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限制赎回;

(4)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3、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持卡人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4、信用卡官网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持卡人需以本公司记载数据为准。

5、本公司有权保留持卡人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交易的证明。

6、持卡人需妥善保管有关账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一切身份认证要素,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持卡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财务及法律后果以及因其泄露、遗失或被盗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均由该持卡人承担。

7、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由于第三方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例如国际出口的主干线路及国际出口电信提供商一方出现故障、火灾、水灾、雷击、地震、洪水、台风、龙卷风、火山爆发、瘟疫和传染病流行、罢工、战争或暴力行为或类似事件等)及其他非因本公司过错而造成的认证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9、由于与本公司链接或合作的其它网站(如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官网或其他合作银行及支付机构等)造成持卡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身份信息泄露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持卡人向本公司提供错误、不完整、不实信息等造成不能通过认证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1、持卡人应详细阅读货币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持卡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持卡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持卡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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