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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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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框架下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辽宁证监局 张琳

 □辽宁证监局 张琳

 

 通过对金城股份破产重整过程的梳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现状如下:首先,投资者意愿被强制扭曲,中小投资者对法院违背其意愿强制裁定让渡股权的合理性存在争议。其次,牺牲利益也未换得优良资产,法院对资产注入的强裁与证监会借壳上市的审批存在冲突,对资产注入的可行性有欠考量,最终导致资产注入方案无法实施。最后,重组方获益丰厚,重组承诺恐不了了之,信息披露漏洞百出,投资者受损严重。

 与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同,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并未做特别考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投资者在重整程序中缺乏话语权;二是法院强制批准权缺乏约束机制难以服众;三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埋下伏笔;四是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责任不明误导中小投资者;五是退市制度执行力度不足导致中小投资者保护有限;六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造成中小投资者维权受阻。

 针对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出的建议如下:一是完善立法创设中小投资者利益表达机制;二是限制和规范法院的强制批准权;三是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协调配合;四是构建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信息披露机制;五是不断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六是健全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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