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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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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1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孙河生、王毅刚、王全、张海汀、李雪承诺:

 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现郑重承诺:

 本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惠博普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人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行上市的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此外,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并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保荐机构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1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5号文《关于核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6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935,000.00元。以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30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资[2015]第16010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连同本次发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02708300004025005,截止2015年3月 30日,专户余额为 57,48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泉泉 、杨帆 可以在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本公司、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即2016年12月31日)失效。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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