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出现。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4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7日—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良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218,51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824,43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4,08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1,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66%。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2015年度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租赁公司融资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9,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7%;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9%;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租赁公司融资的议案》。
(六)《关于2015年度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9,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7%;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9%;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2)公司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子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9,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7%;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9%;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9,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7%;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9%;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14年末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合计转增40,000,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0,000,000股。
(八)《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9,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7%;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9%;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5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1970%;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9,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7%;反对股数为154,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9%;弃权股数为1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陈冲先生、郑新芝先生、文东华先生分别做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5年3月14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陈丹彬律师、吴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