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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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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2015-029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4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2号楼4层总经理办公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冯滨先生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8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冯滨先生主持,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董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决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国贸支行”)的以下账号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园国旅”)7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所募集的资金,并由公司、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民生银行国贸支行上级单位)与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及拟存放资金金额情况如下:

 ■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定期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或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财务顾问。公司定期存款(或存单)不得质押。

 表决结果:

 8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赞成票数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30)。

 三、备查文件

 1、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证券代码: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2015-030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郭洪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54号)核准,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冯滨和白斌非公开发行2,574,79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81.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9,999,953.96元,扣除发行费用120万元,截至2015年3月23日,208,799,953.96元已经汇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国贸支行开立的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5]验字1-1062号)进行了审验(此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02,499,953.96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3632929,截至2015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208,799,953.9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发行费用、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及控股子公司竹园国旅电子商务运营建设所需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说明:专户的开户银行为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上级单位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二、公司、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锋、工作人员丁丁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泰联合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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