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 4 月7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 4 月 7日(星期二)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4 月6日(星期一)15:00 至 2015 年 4月 7日(星期二)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邢福立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4人,代表股份54,566,22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62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9,813,95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74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2人,代表股份4,752,27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836%。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1,871,58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5.0617%;
反对2,694,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91,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524%;
反对2,694,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147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明、贺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