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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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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5-004

 转债代码:110029 转债简称:浙能转债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能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转债代码:110029

 ·转债简称:浙能转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9

 ·可转债转股简称:浙能转股

 ·转股价格:人民币5.66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0号)的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发行1亿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100亿元。该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02号文同意,公司该次发行的1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4年10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浙能转债”,债券代码为“110029”。

 (三)可转债转股概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浙能转债”自2015年4月1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浙能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66元/股。

 二、浙能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100亿元;

 (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张,共1亿张;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2.0%、第五年为2.5%、第六年为2.5%;

 (四)债券期限: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

 (五)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5.66元/股,如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则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9

 可转债转股简称:浙能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申请将自己账户内的浙能转债全部或部分转为公司A股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上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浙能转债停止交易前的浙能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A股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股年度利息的归属

 浙能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4年10月13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浙能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6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66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o-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股份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如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7%(含最后一年期年度利息)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至可转债到期日。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或未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浙能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2014年10月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1-87210223

 传 真:0571-89938659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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