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披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已停牌。经确认,公司正在筹划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披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2日起连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期间,2014年12月14日,公司与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十一位股东签署了《意向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披露的公告;2015年2月9日,公司与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十一位股东以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披露的公告。
201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