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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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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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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月行 李 旭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

 重大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已声明保证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呈报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交易方案经华讯方舟关于本次重组正式方案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方案经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交易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方案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核查意见根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交易的有关风险因素做出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所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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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绪言

 受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规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次交易各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此,交易各方已作出书面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二节 声明与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出如下声明或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交易标的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提供。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交易对方已作出承诺:保证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公司及时向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披露的《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预案的核查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8、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列示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9、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恒天天鹅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恒天天鹅董事会发布的《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全文。

 10、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重组预案上报深交所并上网公告。

 第三节 对预案的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重组办法》、《若干规定》及《26号准则》的要求

 恒天天鹅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召开首次董事会前,相关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恒天天鹅按照《重组办法》、《若干规定》、《2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重组预案,并经恒天天鹅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恒天天鹅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预案中包含了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等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天天鹅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重组办法》、《若干规定》及《26号准则》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交易对方已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华讯方舟已出具承诺:“保证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公司及时向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已在预案之“交易对方声明”中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华讯方舟已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三、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的核查

 2015年4月7日,恒天天鹅与华讯方舟、恒天纤维签署《资产置换协议》(附条件生效),就资产置换、回购安排、债权债务安排、人员安置、诉讼事项及或有责任、资产交割、损益归属、过渡期安排、生效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易合同中约定了以下生效条件:“1、恒天天鹅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及本协议;2、恒天天鹅职工安置方案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已召开第九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员工安置方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华讯方舟于2015年4月7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未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2015年4月1日,恒天天鹅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内容包括:

 (一)公司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二)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置入资产为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具体为: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及南京华讯100%股权、成都国蓉100%股权,为了提高重组效率,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整合进入南京华讯后再随南京华讯100%股权置入恒天天鹅。华讯方舟合法拥有拟置入资产的完整权利,南京华讯100%股权、成都国蓉100%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拟置入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详见《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

 (四)上市公司的的拟置入资产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详见《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天天鹅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已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判断。

 五、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拟置入资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本次拟置出资产属于纺织业(C17),拟置入资产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置出传统化纤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同时拟置入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的主营业务为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为了满足我国军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2014年10月,经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队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为全军和武警部队开展信息安全工作和建设提供重要遵循。2015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提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会议要求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和重大利益。本次拟置入资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拟置入资产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为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该业务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3)本次拟置入资产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之成都国蓉存在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的情况。根据成都国蓉与土地出让方成都青创西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合同,土地出让方应在成都国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两年内(2017年1月19日前)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方已就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向成都国蓉出具确认函,并承诺若将来因土地证分户未能办理完成致使成都国蓉产生相关损失的,土地出让方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承担。

 本次拟置入资产均以股权形式转让,未存在土地资产转移,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未达到形成行业垄断的规模,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本为757,368,462股,非公众股东(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364,049,857股,非公众股东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07%,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本次交易协议,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均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体定价数额届时由华讯方舟与恒天天鹅双方协商确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与最终审计、评估的结果可能存有一定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审计、评估、法律等相关报告。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拟置入资产为华讯方舟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包括华讯方舟(母公司)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以及南京华讯100%股权、成都国蓉100%股权。为了提高重组效率,华讯方舟(母公司)拟将持有的军事通信配套业务注入南京华讯后再行注入上市公司。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并依据华讯方舟出具的承诺,南京华讯、成都国蓉股权清晰,未存在质押、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形。其股权的过户或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拟置入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事宜。对南京华讯与华讯方舟的资产整合,各项债务人通知及债权人确认工作均已启动,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拟置出资产为恒天天鹅传统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具体为:恒天天鹅持有的除3.3亿元现金、华鑫方舟51%股权、吉研高科60%股权及上市公司对吉研高科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及负债。本次拟置出资产将最终由恒天纤维承接。拟置出资产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第一次董事会后,恒天天鹅将正式启动相关债务人通知及债权人确认工作,除部分土地存在抵押情况外(见预案正文),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拟置出资产将在交割前取得抵押权人对该部分资产过户的同意文件,拟置出资产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进一步加快公司战略调整的步伐,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整合,实施多元化经营,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且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恒天天鹅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控股股东变更后,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适当调整,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调整及控股股东的变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参见本核查意见之“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对“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情形做了特别规定。

 2014年11月26日,中国恒天、恒天纤维与华讯方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华讯方舟受让中国恒天所持恒天天鹅45,791,607股股份、受让恒天纤维所持恒天天鹅所持179,904,195股股份。2014年12月29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股份登记。股份转让完成后,华讯方舟持有恒天天鹅29.80%股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华讯方舟。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预估数)为165,013.20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2013年12月31日,恒天天鹅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68,947.21万元)比例为61.36%。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参见本核查意见之“五、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的相关内容。

 八、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根据《26号准则》的规定,恒天天鹅在《重组预案》中的“重大风险提示”中对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风险等作出充分阐述和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天天鹅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已经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在现阶段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恒天天鹅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鉴于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恒天天鹅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交易对方亦出具了承诺,保证华讯方舟及下属子公司及时向恒天天鹅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恒天天鹅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交易对方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拟置入资产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拟置入资产南京华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吴光胜、袁东,拟置入资产成都国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杨光、顾春如、万传彬,其中,吴光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且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其他自然人与上市公司未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拟置入资产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吴光胜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十一、预案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因筹划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股票自2014年9月5日开始停牌,公司股票在此前20个交易日(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9月4日)内累计上涨9.76%;在此期间,深证成份指数累计上涨3.69%%,深证工业指数累计上涨9.49%。由此可见,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波动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预案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十二、本次核查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和《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审慎核查,对预案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条件;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2、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4、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届时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四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

 本次重组预案材料已报送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根据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工作办法》,综合质控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在形式上是否齐备、完整。经审查,综合质控部认为具备上会条件的,提议质量控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会议。质量控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收到综合质控部关于召开会议的提议后,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参会委员,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事由和议题、会议主持人。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须由5名以上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就《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项目主办人:

 孙月行 李 旭

 项目协办人:

 余海洋 翟文兴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李文涛

 内核负责人:

 陈贵平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 晴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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