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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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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17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将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设在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帐号为9170101000010000390136。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其《修订稿》,鉴于该项目日后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久智公司”)实施,募集资金将转入天津久智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9170101000010000399476。待募集资金划入天津久智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天津久智公司、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再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内容详见2015年3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年4月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按照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其《修订稿》中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实施方式,转入天津久智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4月3日,本公司、天津久智公司(甲方)、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乙方)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帐户情况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帐号为9170101000010000399476。截止2015年4月2日,甲方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8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群生、郑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18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购买了3期理财产品,并分别签署了《理财计划协议书》。详细情况如下:

 一、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1号理财计划

 甲方: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乙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期理财计划具体投资要素:

 1、理财计划名称为: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1号

 2、本理财计划性质:人民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

 3、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

 4、本理财计划期限90天。

 5、预期年收益率:4.0%。

 6、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正常到期)。

 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实际存续金额×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提前或部分提前返还本金时)。

 7、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便于理财计划收益核算、分配,甲方同意乙方对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不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甲方同意以乙方相关账户进行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

 (二)、甲方认购本期理财产品相关事项:

 1、甲方认购本期理财计划的理财本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

 2、本理财计划全部相关协议签署完毕后,甲方于认购日2015年4月7日前(含当日)将全额理财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3、本理财计划起息日:2015年4月7日。

 4、本理财计划到期日:2015年7月6日。

 5、理财期内,乙方以取得投资收益为限向甲方支付理财收益。

 6、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收乙方返还的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

 户名: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账号:9170101000010000399476

 开户行: 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 317110018584

 (三)、理财计划收入及费用:

 1、理财计划项下收入为理财期间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当理财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小于4.0%(含)时,乙方不提取理财管理费;当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4.0%(不含)时,乙方提取超过4.0%的部分作为理财管理费。

 二、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2号理财计划

 甲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期理财计划具体投资要素:

 1、理财计划名称为: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2号

 2、本理财计划性质:人民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

 3、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小写¥80,000,000元)。

 4、本理财计划期限180天。

 5、预期年收益率:4.2%。

 6、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正常到期)。

 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实际存续金额×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提前或部分提前返还本金时)。

 7、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便于理财计划收益核算、分配,甲方同意乙方对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不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甲方同意以乙方相关账户进行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

 (二)、甲方认购本期理财产品相关事项:

 1、甲方认购本期理财计划的理财本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小写¥80,000,000元)。

 2、本理财计划全部相关协议签署完毕后,甲方于认购日2015年4月7日前(含当日)将全额理财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3、本理财计划起息日:2015年4月7日。

 4、本理财计划到期日:2015年10月4日。

 5、理财期内,乙方以取得投资收益为限向甲方支付理财收益。

 6、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收乙方返还的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

 户名: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170101000010000390136

 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 317110018584

 (三)、理财计划收入及费用:

 1、理财计划项下收入为理财期间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当理财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小于4.2%(含)时,乙方不提取理财管理费;当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4.2%(不含)时,乙方提取超过4.2%的部分作为理财管理费。

 三、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3号理财计划

 甲方: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乙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期理财计划具体投资要素:

 1、理财计划名称为: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3号

 2、本理财计划性质:人民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

 3、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元)。

 4、本理财计划期限365天。

 5、预期年收益率:4.5%。

 6、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正常到期)。

 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实际存续金额×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提前或部分提前返还本金时)。

 7、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便于理财计划收益核算、分配,甲方同意乙方对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不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甲方同意以乙方相关账户进行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

 (二)、甲方认购本期理财产品相关事项:

 1、甲方认购本期理财计划的理财本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元)。

 2、本理财计划全部相关协议签署完毕后,甲方于认购日2015年4月7日前(含当日)将全额理财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3、本理财计划起息日:2015年4月7日。

 4、本理财计划到期日:2016年4月6日。

 5、理财期内,乙方以取得投资收益为限向甲方支付理财收益。

 6、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收乙方返还的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

 户名: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账号:9170101000010000399476

 开户行: 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 317110018584

 (三)、理财计划收入及费用:

 1、理财计划项下收入为理财期间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当理财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小于4.5%(含)时,乙方不提取理财管理费;当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4.5%(不含)时,乙方提取超过4.5%的部分作为理财管理费。

 四、产品风险提示

 1、管理风险:本计划的理财收益主要来源于理财期间投资管理产生的收益,投资者面临管理不善导致的理财收益低于预期甚至为零的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收益。

 2、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的提前终止申请需经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投资者可能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遭受损失。

 3、再投资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存续期内,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面临理财资金再投资的风险。

 4、延期兑付风险: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如因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的基础资产不能按时足额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造成本理财计划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从而可能导致理财计划延期支付,银行保证客户本金安全,但银行有权依据运作情况,以理财财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取得的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或收益权)向客户进行收益分配和清算。

 5、其他风险:本理财计划的推出是基于当前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五、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运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适度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七、备查文件

 《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1号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

 《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2号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

 《天津农商银行2015年度和鑫财富3号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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