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4号)文件核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1,422,92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5.30元,募集资金总额2,059,999,977.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471,422.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27,528,554.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4】第3-0003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6610100100295727,专户余额为18,16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农化服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建杰、任松涛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兴业银行应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