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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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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5-01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4月7日(星期二)上午十点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传福先生

 6、本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刊发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由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H 股通函中部分文件的豁免申请审批需额外时间, 201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延迟召开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将本次股东大会议延期至 2015年 4月7日召开,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分别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发了延期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按规定派发了通函。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273,377,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2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97,207,055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76.694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0,506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0.00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6,170,077股,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8.32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议题的4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出售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同意票224,582,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3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67%;反对票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票1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2、《关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同意票219,657,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3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0%;反对票51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232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票1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公司股东吴经胜先生在深圳比亚迪电动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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