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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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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20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昆明仲裁委”)受理案件通知书(昆仲受字(2015)03200号)。由本公司提交的本公司与何学葵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书,经昆明仲裁委审查已决定予以受理,具体信息如下:

 申请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学葵

 请求仲裁事项:

 1、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负有《借款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3日所签)第七条约定的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责任(若该条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成立,则该项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为6,196,187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提起仲裁的事实及理由

 2011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何学葵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2012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何学葵支付《股份转让协议》中第三条“付款安排及付款方式”中第(1)、(3)、(4)项款项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何学葵的股份转让款50,392340.78元无息借与申请人,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16日。同时双方特别约定:针对《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中的第(2)项“甲方(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的刑事判决罚金(如有)”以及第(5)项“向绿大地补偿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甲方在绿大地上市后侵占、挪用或虚增绿大地资产套现的金额(如有)”等款项支付存在不确定性,甲方承诺上述金额如有发生或经法院判决认定,同意直接冲抵本合同确定的借款金额。前述《借款合同》第七条还约定:乙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第六条约定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就逾期部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何学葵)支付违约金。申请人认为,因《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申请人应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客观上并不存在,并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上市后侵占、挪用或虚增申请人资产套现的有关事实和金额仍在调查和核实中,款项支付存在不确定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亦尚未确定,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负有《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责任。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向昆明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昆明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申请仲裁请求如获得昆明仲裁委裁定支持,本公司不负有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责任。

 2、本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的2014年业绩快报数据中未包含本次仲裁所涉及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3、目前昆明仲裁委已对本案进行受理,其最终裁定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1份;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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