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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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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5 证券简称:濮耐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债券代码:112170 债券简称:12濮耐01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濮耐01”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4月10日,凡在2015年4月1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5年4月1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发行的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2濮耐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70)至2015年4月11日将期满二年。根据本公司“12濮耐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濮耐01;

 3、债券代码:112170;

 4、发行价格及发行总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总额3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起息日:2013年4月12日;

 8、债券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4月12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1、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5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80%;

 1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4月12日;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2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10日;

 2、除息日:2015年4月13日;

 3、付息日:2015年4月1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1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濮耐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濮阳县西环路中段

 联系人:彭艳鸣

 联系电话:0393-3214228

 传真:0393-3214218

 邮编:4571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联系人:刘文天、韩宏权、李维、郑超

 联系电话:0755-22624458

 传真:0755-82401562

 邮编:518048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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