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0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2、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0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3、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0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增加情况:2015年3月19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科技”,截止目前持有本公司32.76%的股份)书面提交的《关于向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将《关于修改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5年0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6、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04月03日下午1: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4月0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4月02日下午15:00~04月03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6楼会议厅。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九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培林。
(六)、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 人,代表股份210,844,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73%。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210,452,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34%。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7 人,代表股份392,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4、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18 人,代表股份7,311,168 股,占公司有表权股份总数的1.19 %。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指派石焓律师、赵固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0,776,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14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0,776,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4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0,776,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14年度公司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0,776,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0,776,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拟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机构及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0,776,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在2015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对手方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此项提案时,回避了表决,其分别所持股份200,915,619股、2,617,500股均未计入表决票数内。本项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0,776,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
弃权票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24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5 % ;
反对票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2 %
弃权票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指派石焓律师、赵固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监事、高管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