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和6月19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达州”)和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广元”)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3日、6月4日和6月2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根据公司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升达达州和升达广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升达集团、升达广元和升达达州已按约分期履行了还款义务,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和11月19日进行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现将进一步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升达集团、升达广元和升达达州合计应向公司支付应付款总额为401,597,299.09元,并应于2015年3月底前累计向公司偿还的应付款不少于60%。截止2015年3月31日,升达集团、升达广元和升达达州已累计向公司支付应付款243,629,610.88元,占应付款总额的60.67%,剩余应付款合计157,967,688.21元,付款金额和进度符合协议约定。同时,升达集团已于2014年11月按照约定全部向公司付清股权转让款。(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19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相关进展公告)
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升达达州和升达广元应于2015年6月前分期偿还对公司的剩余欠款。在上述应付款项的还款期间,升达集团或升达达州、升达广元向公司支付尚未偿还的应付款项余额所对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直至应付款项偿还完毕。升达集团同意为升达达州和升达广元的前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