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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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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3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下午3:00至2015年4月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五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0名,代表股份数量为36,717,48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6%。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457,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

 2. 现场投票情况:

 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414,5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0%。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国有法人股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4,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7名,均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其代表股份数量为7,302,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反对97,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弃权28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反对8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303,0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54,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反对463,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3,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反对46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87,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400,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26,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3%;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400,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1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11.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12.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原野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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