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下午3:00至2015年4月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五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0名,代表股份数量为36,717,48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6%。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457,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
2. 现场投票情况:
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414,5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0%。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国有法人股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4,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7名,均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其代表股份数量为7,302,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反对97,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弃权289,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反对8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303,0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54,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反对463,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3,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反对46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87,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400,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26,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3%;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400,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1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11.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12.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30,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弃权357,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原野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