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4月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兆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股份数791,676,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74%(其中外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3,561,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697,185,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1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3,546,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数94,491,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5%。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1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对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补充确认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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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1、2已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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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海容、张方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