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日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塘家社区张屋路口新纶科技产业园1号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26,590,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8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26,590,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8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侯毅先生、张原先生、张强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天津产业园项目并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90,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