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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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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5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181,653,042股

 发行价格:11.01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向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0,500,000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171,153,042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结论

 2014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天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015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00,000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81,653,042股

 3、发行价格:11.01元/股

 4、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2.42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6,740,143.44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3,259,848.98元。

 5、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9家特定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东方花旗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2015年3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130236号《验资报告》,确认主承销商东方花旗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为人民币1,999,999,992.42元。

 2015年3月24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东方花旗在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后向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5年3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5]6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24日止,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2.4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总额46,740,143.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3,259,848.98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181,653,042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771,606,806.98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五)保荐人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意见

 1、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认为:天通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包括上述机构或人员参与的结构化等资产管理产品。

 2、发行人律师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以及《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与东方花旗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1.01元/股,发行股票数量181,653,04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2.42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210,000,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不超过10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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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潘建清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9年7月28日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贸易业投资开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集成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04年4月19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周蓉

 性别:女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南路4号

 4、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53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7日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4层04、05、06、07、08、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8日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松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1日

 经营范围: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7、青岛荣瑞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80号3号楼1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马建尧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4年5月22日

 经营范围:批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纸质品。(生产、加工:建筑材料)(不得在此住所生产、加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会展服务;环保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拱墅区富强路31号2幢二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陈辉

 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8月19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物业管理;会展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纸制品、黄金制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天通高新及其他8名投资者,除天通高新为公司控股股东外,本次发行的其他8名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中天通高新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最近一年天通高新与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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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受让与转让

 2014年3月,根据公司与天通高新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1,305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浙江昱能科技有限公司19.6292%的股权(折合其注册资本900万元)转让给天通高新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审计后的净资产4202万元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以1305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未来也无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止2015年3月4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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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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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天通高新和潘建清、杜海利分别持有公司97,468,175股、47,755,150股及11,050,000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5.02%、7.36%及1.7%,潘建清、杜海利夫妇直接和通过天通高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24.0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天通高新持股比例从15.02%降至13.00%;潘建清持股比例变为5.75%,天通高新、潘建清仍然分别为公司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潘建清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状况也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181,653,042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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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大幅提升,财务结构将更趋合理,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大对蓝宝石系列应用产品的投入。新增投资25亿元(其中募集资金约20亿元)用于蓝宝石晶体和晶片等产品的生产,分别在成本较低的银川设立长晶生产中心和在技术服务较为成熟地区海宁设立后端晶片加工生产线,公司在消费电子功能材料业务的范围和规模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展,蓝宝石业务在公司总体业务构架中所占比重亦将进一步提升。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三)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四)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构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保荐代表人:刘红、彭果

 协 办 人:苏跃星

 经办人员:米凯、罗索知

 电话: 021-23153888

 传真: 021-23153500

 (三)律师事务所

 名 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 责 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张立民、俞婷婷、胡振标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联系电话:0571-85775888

 传 真:0571-87965940

 (四)审计机构

 名 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沃巍勇、黄加才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 真: 0571-88216890

 (五)验资机构

 名 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沃巍勇、黄加才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 真: 0571-88216890

 六、公告附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5]64号《验资报告》;

 2、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9号)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18165.304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881.84万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047.1442万元。

 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4881.84万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3047.1442万股,均为普通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7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9号)的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1,000万股,公司本次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165.30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2.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3,259,848.9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3月24日全部到账,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上银行统称“开户银行”或“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2015年4月2日分别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9350101047777711,截至2015年4月1日,专户余额为1,959,999,992.57元。

 2、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58610100100198886,截至目前,本专户余额为零元,待公司董事会作出募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的决议后,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划付至本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移动终端应用大尺寸蓝宝石晶片项目” 、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智能移动终端应用大尺寸蓝宝石晶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红、彭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股票简称:天通股份 股票代码:600330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通股份

 股票代码:6003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天通高新虽然所持股份总数增加,但因增加幅度未达到股本总额增长幅度,致使所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建清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世纪花园*幢4**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潘建清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天通高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清

 注册资本:壹亿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8100004656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主要经营范围:高新技术、贸易业投资开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

 经营期限:199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48171546487X

 股东:潘建清、杜海利

 (二)潘建清基本情况

 姓名:潘建清

 性别:男

 住所:海宁市海州街道世纪花园*幢4**室

 最近5年工作经历:天通股份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天通高新执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结构

 ■

 注:杜海利系潘建清之配偶,上述系本次发行前股权结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天通高新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控制的下属企业。除天通高新、潘建清、杜海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潘建清家族成员即母亲於志华、弟弟潘建忠和妹妹潘娟美同样持有上市公司部分股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述潘建清家族成员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天通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天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智能移动终端应用大尺寸蓝宝石晶片项目。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盖板量较大,其潜在的巨大市场前景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并得到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建清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智能移动终端大尺寸蓝宝石材料的增长潜力。因此,天通高新(潘建清之控股公司)决定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支持上市公司实现快速发展。由于其他社会投资者参与认购,天通高新在参与认购后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为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潘建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已拥有的权益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4881.84万股,天通高新持有公司97,468,175股股份,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15.02%;潘建清先生持有公司47,755,150股股份,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7.36%;天通高新、潘建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本总数的31.3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3047.1442万股,天通高新持有公司107,968,175股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数的13.00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潘建清持有股数不变,仍为47,755,150股,持股比例被动减少至5.75%,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天通高新、潘建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73%。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天通高新以现金认购天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1050万股,其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但事前承诺认可并接受本次询价结果,即2015年3月18日投资者竞价结果11.01元/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通高新持有公司股份97,468,17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468,175股。天通高新持有天通股份中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数为88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3.5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建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755,15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潘建清先生持有天通股份中用于质押登记的股份数为8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23%;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数为3975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3%。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天通高新之营业执照

 2、天通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3、潘建清先生的身份证明

 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5、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清

 2015年4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建清

 2015年4月2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清

 日期:2015年4月2日

 附表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建清

 日期:2015年4月2日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二○一五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潘建清

 刘 箭  钟 宏

 武 祥 荆林波

 陈元峻 姚志高

 廖益新 关白玉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日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4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天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015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00,000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蓉、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荣瑞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东方花旗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2015年3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30236号《验资报告》,确认主承销商东方花旗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为人民币1,999,999,992.42元。

 2015年3月23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东方花旗在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后向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5年3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5〕6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24日止,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2.4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总额46,740,143.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3,259,848.98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181,653,042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771,606,806.98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三、本次发行证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181,653,042股

 (四)发行价格:11.01元/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9.66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1.01元/股,本次发行通过投资者竞价,共有13位投资者提交申购报价单。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9位投资者获得配售,并确定最后的发行价为11.01元/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9.66元/股的113.98%;相当于申购报价截止日(2015年3月18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6元的95.24%。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2.42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46,740,143.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3,259,848.98元。2015年3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64号验资报告。

 (六)限售期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天通高新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8名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的股票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及其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照《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与东方花旗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1.01元/股,发行股票数量181,653,04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2.42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210,000,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不超过10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潘建清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9年7月28日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贸易业投资开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集成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04年4月19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周蓉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南路4号

 性别:女

 身份证号:51010319631023****

 4、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53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7日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4层04、05、06、07、08、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8日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松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1日

 经营范围: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7、青岛荣瑞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80号3号楼1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马建尧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4年5月22日

 经营范围:批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纸质品。(生产、加工:建筑材料)(不得在此住所生产、加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会展服务;环保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拱墅区富强路31号2幢二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陈辉

 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8月19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物业管理;会展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纸制品、黄金制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天通高新及其他8名投资者,除天通高新为公司控股股东外,本次发行的其他8名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中天通高新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最近一年天通高新与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

 2、股权受让与转让

 2014年3月,根据公司与天通高新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1,305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浙江昱能科技有限公司19.6292%的股权(折合其注册资本900万元)转让给天通高新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审计后的净资产4,202万元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以1305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未来也无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天通高新和潘建清、杜海利分别持有公司97,468,175股、47,755,150股、及11,050,000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5.02%、7.36%及1.7%,潘建清、杜海利夫妇直接和通过天通高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24.0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天通高新持股比例从15.02%降至13.00%;潘建清持股比例变为5.75%,天通高新、潘建清仍然分别为公司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潘建清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状况也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保荐代表人:刘红、彭果

 协 办 人:苏跃星

 经办人员:米凯、罗索知

 电话: 021-23153888

 传真: 021-23153500

 (三)律师事务所

 名 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 责 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张立民、俞婷婷、胡振标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联系电话:0571-85775888

 传 真:0571-87965940

 (四)审计机构

 名 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沃巍勇、黄加才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 真: 0571-88216890

 (五)验资机构

 名 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沃巍勇、黄加才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 真: 0571-8821689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天通股份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止2015年3月4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181,653,042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二)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大幅提升,财务结构将更趋合理,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大对蓝宝石系列应用产品的投入。新增投资25亿元(其中募集资金约20亿元)用于蓝宝石晶体和晶片等产品的生产,分别在成本较低的银川设立长晶生产中心和在技术服务较为成熟地区海宁设立后端晶片加工生产线,公司在消费电子功能材料业务的范围和规模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展,蓝宝石业务在公司总体业务构架中所占比重亦将进一步提升。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四)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五)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构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节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认为:

 天通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包括上述机构或人员参与的结构化等资产管理产品。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苏跃星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刘 红

 ___________________

 彭 果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潘鑫军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张立民

 俞婷婷

 胡振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沈田丰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15年4月2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引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沃巍勇: 黄加才:

 负责人签字:

 王越豪: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4月2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引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沃巍勇: 黄加才:

 负责人签字:

 王越豪: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4月2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阅地点

 1、发行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电话: 0573-80701330

 传真: 0573-807013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 021-23153888

 传真: 021-23153500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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