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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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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沈强、钱菊花夫妇承诺:自星光农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星光农机股份,也不由星光农机回购该等股份;若星光农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星光农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星光农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章沈强承诺在持有星光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仍能保持本人与钱菊花、新家园对公司的控股地位;钱菊花承诺在所持星光农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新家园承诺:自星光农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星光农机股份,也不由星光农机回购该等股份;若星光农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星光农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星光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所持星光农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华晨成长、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肖冰、领庆创投、红十月投资承诺:自星光农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星光农机股份,也不由星光农机回购该等股份;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及肖冰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的100%,股票减持的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华晨成长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的100%,股票减持的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章沈强承诺:本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星光农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星光农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星光农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星光农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星光农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新家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控股股东新家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将严格遵守上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还承诺:在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内的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家园和实际控制人、股东钱菊花对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新家园承诺: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新家园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届时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钱菊花承诺: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家园、实际控制人章沈强、钱菊花夫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星光农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公司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星光农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星光农机的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星光农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作出承诺:若因本所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除按照证券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将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承诺: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星光农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星光农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星光农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星光农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了以下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若违反公开承诺,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家园承诺:1、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若发行人未履行其作出的回购承诺,在新家园增持发行人股票不会致使其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应依其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但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新家园将在遵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视届时发行人回购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发行人股票,并将出售股票所得赠予发行人以协助发行人支付回购价款。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家园若违反减持及锁定期限的承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星光农机所有;若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其他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新家园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新家园实际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章沈强若违反减持及锁定期限的承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其他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绩效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发行人可以对本人采取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菊花若违反减持及锁定期限的承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其他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绩效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发行人可以对本人采取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公开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的绩效薪酬予以暂时扣留或取消津贴,直至相关人员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发行人可以对其采取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发行人股东华晨成长、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及自然人股东肖冰若违反减持及锁定期限的承诺,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肖冰若违反申报文件中整体变更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等公开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各相关责任主体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均系自愿作出,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已依法生效;该等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的内容合理,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所作出的相关失信约束机制承诺项下的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七、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低于25.00%。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5,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具体发行方案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相关内容。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共同享有。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202,282,288.32元。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的《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汇总整理股东、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在现场投票之外,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通道。

 4、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调整利润分配事项的股东大会应当在现场投票之外,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通道。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九、特别风险提示

 (一)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受我国地形特征、农业生产模式和农业机械化模式的影响,我国农业机械的需求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多样性特点:1、从农业生产的地形特征来看,我国山地、丘陵和平地各占三分之一,山地和丘陵适合中、小型机械作业,地势平坦地区适合大、中型机械作业;2、从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模式来看,农业生产仍以家庭小规模经营为主,农机农艺尚在协调,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农民购买力仍然较弱;3、从我国当前的农业机械化模式来看,经营主体仍以购买少数机器的农机户为主,服务方式尚以小规模的自我服务和对外服务为主,作业范围尚以为自家、村内、邻村服务以及跨区作业为主。以上因素决定了我国占国土面积近三分之二的山地、丘陵地区农业机械需求将长期以中、小型机械为主,地势平坦地区也因我国当前农业生产模式和农业机械化模式的阶段性特征决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对中型机械仍有较大需求。

 但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农业生产布局的优化,以及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地势平坦地区的农业生产将适度规模化经营,从而导致地势平坦地区的农业机械朝着大型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明显。

 公司依靠自主研发能力,研制出的星光系列产品为中等型号的全喂入履带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主要用于水稻、小麦和油菜的收割,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尽管公司星光系列产品是国内水稻和油菜联合收割机的主流机型,也是小麦联合收割机的两大品种之一,符合我国农业机械目前的需求特点,但相较于地势平坦地区的农业机械大型化发展趋势,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如果我国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和农业机械大型化发展的速度超过公司产品开发和改进的能力,或者市场出现其他更能适应我国地域特征和发展阶段的同类产品,将对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农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得到较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机产品需求具有数量大、品种多的特点。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作物的耕、种、收农机具进行配套批量采购,则公司也将面临产品结构单一风险,从而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2012年末,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17%。随着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快速转移,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机械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我国已进入了全程、全面机械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国家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户籍制度改革、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一系列“强农、富农、惠农”政策等全面深化改革政策,为实现我国农业种植经营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提供制度保障,解决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上的瓶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为我国农机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与此同时,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发展前景良好的农机行业,也正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农机企业和国内其他产业资本(如工程机械、汽车行业)的涌入,农机行业产能正在此背景下加速扩张,农机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具体表现为低端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高端产品内外资企业竞争加剧的特点。

 在低端产品市场,国内农机企业小、散、乱问题突出,由于企业技术水平较低、自主创新能力弱、仿冒盛行,具有粗制滥造、同质化严重的特点,核心技术缺失导致高端产品匮乏、低端产品过剩,市场竞争手段主要依赖价格竞争。

 在高端产品市场,全球知名农机企业经过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特性的前期适应,已进入发力竞争阶段,约翰·迪尔公司、久保田株式会社开始全线产品进入中国,凯斯纽荷兰公司、爱科公司、克拉斯公司等通过合资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进行生产布局。这些国际知名农机企业在高端市场优势明显。同时,为顺应我国农机行业市场需求向高端产品转移的趋势,国内大型农机企业也在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扩张企业规模,导致高端产品的市场竞争加剧。

 公司联合收割机产品定位于中高端,近年来凭借较强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实现了较快增长。但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年鉴2013》统计,2012年101家收获机生产企业收获机械总产量达到1,114,287台,而发行人2012年生产联合收割机为11,299台,仅占其中的1.01%,存在市场占有率较低、市场控制能力较弱的风险。

 因此,在我国农机行业市场需求不断向高端产品转移的背景下,如果国际知名农机企业在中国加快实施本土化战略,加快高技术产品的转移速度,通过扩大产能、降低产品成本和产品价格,强化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或者国内主要竞争对手通过转型升级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基础上,降低产品价格、优化市场渠道、增强营销与服务等措施抢占市场份额;同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持续保持对低端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优势以及对高端产品的性价比优势,则公司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公司产品销量、销售价格和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三)政策变化风险

 通过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政府强力的财政支持来保障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是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长期的做法。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也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随着中国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劳动力成本和农业生产其他成本快速提升,使得当前的中国农业生产从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的发展方式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的发展方式转变,而农业机械化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手段。2012年,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仅为57.17%,还处于农业机械化的中级阶段,发展进程远未结束,国家各项农业支持政策特别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仍将持续较长时间并且力度还将不断加大。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在制定农机行业支持政策上将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政策的引导性和针对性,更加强调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未来的农机行业支持政策将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专业合作组织倾斜,以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尤其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目前我国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基数已经超过200亿元,未来将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更加强调补贴在重点支持方向上的动态调整,着力向急需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倾斜。

 公司目前销售的星光系列联合收割机产品已进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在2012至2014年享受了农机购置补贴。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对星光系列联合收割机产品进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了申报,2015年2月3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下发《关于申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农机购置补贴归档情况的公示》(农机鉴〔2015〕22号),农业部分别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公司申报的星光系列联合收割机产品均进入了公示范围,公示的补贴归档信息与公司申报的产品品目和归档关键技术参数相一致,公示已于2015年2月10日完成。但由于农业部尚未对《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部分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向社会进行最终发布,因此公司星光系列联合收割机产品仍存在不能最终确认进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部分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的风险或者存在《部分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中归档的信息较申报时的分档降低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产品不能获得补贴或者因归档的档次下调导致获得的补贴金额减少。

 由于农机购置补贴系直接补贴给购买农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而非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获得农机购置补贴可以减少农民购机时的成本,增强农民购买农机的购买力。对于同一质量档次的产品,若公司产品不能获得补贴,而竞争对手的产品能获得补贴,公司产品由购机农民实际承担购机成本将高于竞争对手,导致公司产品的性价比降低,进而降低终端用户对公司产品的购买意愿,最终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销量减少;或者,为了抵销未能获得补贴对销量下降的影响,就必须降低销售价格,极端情况下,当降价幅度等于补贴金额时,购机农民实际承担的购机成本维持不变,降价就能完全抵销未能获得补贴对销量的影响,降价后的销量应能维持与能够获得补贴时相同的销量。

 由于我国农民购买农机主要用途是提供市场化服务赚取收入。因此,影响发行人产品市场销售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产品使用效率、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价格、品牌知名度、售后服务的及时性、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等。正是由于农民购买农机主要用途是提供市场化服务赚取收入,因此影响农民购买意愿或公司销量的最直接、最重要、最综合因素是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如果产品的质量可靠性越高,使用效率越高、生命周期越长,则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就越高,这时产品购买成本对产品销量或购买意愿影响的敏感性就越低。因此,影响农机销量的因素是多元的,销售价格只是影响因素之一。

 由于农机购置补贴仅通过影响公司产品终端销售价格一个因素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因此,无法取得公司在不能获得补贴情况下,在整个补贴额度内的连续降价对销量影响的量化数据,故只能特别选取公司产品不能取得农机购置补贴时,对公司销售收入和盈利的最大不利影响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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