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为4275.0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的2.8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期,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并已收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
公司因与阳光凯迪存在股权转让款纠纷,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立案受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1年6月29日,公司与阳光凯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阳光凯迪收购公司持有的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盈长江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的股权。
2011年6月29日,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又签署了《补充协议书》。该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即股权转让款共计368,900,000元,阳光凯迪分五笔向公司支付,每次付款均约定有明确的付款条件。
前述协议签订后,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完成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约定的各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均已成就,但截至目前,经公司多次催告,阳光凯迪仍未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6,865,000元。为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86.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期间迟延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8月25日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止,违约金人民币588.51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10%的坏账准备,即368.65万元。鉴于本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审理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