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5-007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1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会议于2015年4月2日上午10:30分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田畴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与本决议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投资设立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能借助国家及其地方政策的优惠,同时结合本身在供应链管理服务上的成熟经验,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 同意公司以510万元投资设立供应链公司。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投资设立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公告》与本决议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5-00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3月24日以书面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5年4月2日上午11:30分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出席人员均以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由监事杨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与本决议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晓琴女士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杨晓琴女士回避本议案表决,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选举杨晓琴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杨晓琴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
杨晓琴个人简历
杨晓琴,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本科在读),中山大学MBA,无境外居留权。2004年4月至2007年10月,历任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报关员、成本会计;2007年11月至2013年6月,历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总经办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人力资源部经理兼行政总监;2014年5月,被选举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2016年10月届满。
其他情况说明:
1、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截至本决议公告时,没有持有公司股份;
4、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5-00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4年度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等报表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14年1月26日起,中国财政部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存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中国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准则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201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5-010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现将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况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供应链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各发起人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其中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为供应链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市富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
2、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对外投资已经201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投资主体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富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21号
3、法定代表人:牛彩卫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6、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息咨询;贸易及技术进出口。
7、本次与深圳市富林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共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情况(具体以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1、公司名称: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实际注册为准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管理(包括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色金属原材料及制品、蓄电池的销售(不含限制项目);从事装卸、搬运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产品);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仓储服务。
7、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各股东均以自有货币资金按持股比例分次缴足。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深圳前海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涉及金融、财税、法制、人才、教育、医疗以及电信等方面22条具体措施。
金融政策包括: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支持前海企业或项目赴港发放人民币债券;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
财税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法制政策上支持前海营造适应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律环境,在人才政策上,营造便利的工作环境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希望通过设立供应链公司,借助国家及其地方政策的优惠,同时结合本身在供应链管理服务上的成熟经验,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
五、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设立供应链公司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公司将会以不同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六、备查文件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