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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核准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朗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6号)核准文件,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2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脉股份”)100%的股权已经过户登记至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常铝”)名下,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朗脉股份10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截至目前,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及包头常铝名下,上市公司及包头常铝合计持有朗脉股份100%股权。
(二)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上海朗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106,753,737股股份、向上海朗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26,014,169股股份、向浙江赛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7,002,556股股份、向浙江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812,638股股份、向江建刚发行14,357,833股股份、向北京中欧卓越南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7,266,369股股份、向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358,169股股份、向上海显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5,086,536股股份、向兰薇发行4,590,735股股份、向杭州比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632,802股股份、向上海瑞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816,400股股份、向邵春林发行495,591股股份、向赵松年发行364,051股股份、向江捷发行329,836股股份,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的相关手续。
包头常铝需向邵春林、赵松年和江捷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此外,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9,125,000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国金证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就上述实施情况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已就上述实施情况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尚需办理发行新股、变更注册资本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后续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