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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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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5-027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铝业公司)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欠款纠纷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71号),要求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西飞铝业公司返还 1.26 亿元及相应利息。(以上情况详见2009 年 9 月 25 日、2010 年 7 月 23 日、2010 年 8 月 6 日、2011 年 4 月 29 日、2011 年 8 月 26日和2011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判决执行情况

 由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欠款返还义务,西飞铝业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12年3月15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晋执字第1号】,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

 2012年12月31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晋执字第1-3号】和【(2012)晋执字第1-4号】。

 (一)【(2012)晋执字第1-3号】裁定如下:

 1.追加第三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限被执行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47,859,508元;

 3.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2012)晋执字第1-4号】裁定如下:

 1.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所建振兴集团总部海升大厦;

 2.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资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二年。

 以上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17日,本案第三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4年9月1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晋执异字第4号】,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2)晋执字第1-3号】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西飞铝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复议。2014年10月15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执复字第22号)】,启动了复议程序。

 (以上情况详见2012年3月17日、2013年1月5日、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5年4月1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2号】,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西飞铝业公司的复议请求。

 西飞铝业公司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主张自身权利,最大限度收回欠款,减少损失。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西飞铝业公司对上述欠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回全部或部分欠款,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2号】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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