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4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7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15:00 至2015年4月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闫奎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0,679,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6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6,192,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6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86,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50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叶菲、韩洋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278,72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036%;反对1,95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69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54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215%;反对1,95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与方泰精密等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8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其所持表决权股份266,177,757股回避表决。经与会非关联方股东表决,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与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37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2%。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37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2%。

 本议案属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37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叶菲、韩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