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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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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证券代码:600481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住所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西利路115号
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西利路115号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本公司办公室。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或“双良节能”)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与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章节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中“释义”章节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如下:

 (一)资产置换

 双良节能拟将其持有的利士德化工75.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持有的双良新能源85.00%股权进行置换。其中,双良节能以其持有之利士德化工1,497.94万美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利士德化工54.47%股权)与双良科技持有之双良新能源人民币7,408.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双良新能源61.73%股权)进行置换、双良节能以其持有之利士德化工564.56万美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利士德化工20.53%股权)与利创新能源持有之双良新能源人民币2,792.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双良新能源23.27%股权)进行置换。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124号《利士德化工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利士德化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46,443.66万元,对应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75.00%股权)评估值为34,832.75万元;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123号《双良新能源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双良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42,892.28万元,对应拟置入资产(双良新能源85.00%股权)评估值为36,458.44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75.00%股权)最终交易作价36,458.44万元,相当于评估值上浮4.67%;拟置入资产(双良新能源85.00%股权)以评估值作为最终交易作价36,458.44万元。由于拟置出资产与拟置入资产的作价金额相同,交易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无需就本次交易向其他方另行支付差价。

 (二)置出资产后续安排

 本次重组过程中,与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继续履行既有劳动合同。与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或其全资子公司相关的全部员工的有关养老、医疗、社保、档案及其存在或潜在的纠纷等,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均由承接主体或置出资产承接方安置和承担。

 本次重组完成后,拟置出资产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因签订和履行《资产置换协议》而发生的相关法定税费,交易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如双良节能因置出资产转移至承接主体而产生企业所得税由双良节能以置出资产外的资产承担。交易各方均承诺为使本次交易享受减免税政策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承担各自责任。

 二、标的资产估值及作价情况

 (一)置出资产估值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利士德化工的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124号《利士德化工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在利士德化工评估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利士德化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5,154.51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46,443.66万元,增值额为11,289.14万元,增值率为32.11%,对应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75.00%股权)评估值为34,832.75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利士德化工 75.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为36,458.44万元。

 (二)置入资产估值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双良新能源)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双良新能源的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123号《双良新能源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在双良新能源评估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双良新能源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8,375.02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24,827.57万元,增值额为6,452.55万元,增值率为35.12%;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2,892.28万元,增值额为24,517.26万元,增值率为133.43%,对应拟置入资产(双良新能源85.00%股权)评估值为36,458.44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双良新能源85.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为36,458.44万元。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为680,769.69万元,本次交易置出资产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438,863.83万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2014年度营业收入的64.17%,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交易对方为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均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且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均为缪双大先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对方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资产置换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董事缪双大、缪志强、江荣方、马培林均为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的主要股东。因此,上述四位上市公司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4位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始终为缪双大先生,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亦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

 六、本次重组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简要介绍

 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构成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从事苯乙烯及下游可发性聚苯乙烯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双良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在原有的节能节水系统业务和节能项目运营业务的基础上新增加新能源装备业务。借力此次交易,通过对原有业务自主发展与新业务并购整合,不断加强并深耕节能环保领域的业务拓展,上市公司将更加专注于低碳经济与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链。此外,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拓展上市公司在节能环保各细分领域市场地位,实现多产品服务、全行业覆盖的发展格局,增强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健康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经审计的双良节能备考合并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4年度/2014年末变动额变动比率
 实际数据备考数据  
资产合计776,136.75618,417.12-157,719.63-20.32%
负债合计534,341.64394,668.41-139,673.23-26.14%
所有者权益合计241,795.11223,748.72-18,046.39-7.46%
营业收入680,769.69269,224.94-411,544.75-60.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266.9238,350.249,083.3231.0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6130.47340.1131.03%
毛利率14.67%37.89%23.22%-
净利率4.60%15.71%11.11%-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68.85%63.82%-5.03%-
流动比率1.001.210.2121.00%
速动比率0.750.990.2432.00%
利息保障倍数3.445.772.3367.73%

 

 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和营业收入的整体规模均有所下降,整体资产结构稳定,偿债能力与财务安全性提升。

 资产结构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46.34%和45.87%,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53.26%和54.13%,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基本保持稳定。

 负债结构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67.08%和59.27%,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32.92%和40.73%。交易完成后,流动负债占比有所下降,主要系由于短期借款的减少。截至2014年12月31日,拟置出资产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70,509.33万元,拟置入资产期末无短期借款。因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短期借款减少了70,509.33万元,占负债总额比例由16.43%下降为4.38%。

 本次交易前,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266.92万元;交易完成后,2014年度备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350.24万元,较本次交易前增长9,083.32万元,增幅31.04%。毛利率由14.67%增加至37.89%,净利率由4.60%增加至15.71%,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显著提高。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良节能各项偿债能力指标均出现明显改善,公司偿债能力得以提升。其中,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由68.85%下降至63.82%;流动比率由1.00上升至1.21,速动比率由0.75上升至0.99,增长幅度均超过20.00%,短期偿债能力显著提升;利息保障倍数由3.44上升至5.77,升幅达67.73%。上市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得到显著改善,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财务安全性。

 七、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利士德化工(拟置出资产)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3月10日,利士德化工召开董事会,同意股东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之利士德化工1,497.94万美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之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7,408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进行置换、股东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之利士德化工564.56万美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与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之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2,792.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进行置换。股东星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2、双良新能源(拟置入资产)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3月10日,双良新能源召开股东会,同意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之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1,497.94万美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与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之双良新能源人民币7,408.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进行置换、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之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564.56万美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与股东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之双良新能源人民币2,792.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进行置换。股东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双良科技已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双良科技参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相关事宜。

 4、利创新能源已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利创新能源参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相关事宜。

 5、双良节能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3月20日,双良节能召开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之资产置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并且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双良节能与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盈利补偿协议》。

 (二)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以下决策程序或报批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利士德化工股权的批复;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承诺

 

 

 

 

 

 

 

 

 

 

 

 

 

 

 

 

 

序号承诺人承诺内容
1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双良新能源在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289.94万元、4,689.90万元、5,048.99万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将按照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
2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号承诺人承诺内容
1缪双大本人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双良节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双良节能。
2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控股股东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双良节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双良节能。
3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 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 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双良节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双良节能。
4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双良节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双良节能。

 

 (三)合法合规性承诺

 

 

 

 

 

 

 

 

 

 

 

 

 

 

 

 

 

 

 

 

 

 

序号承诺人承诺内容
1双良节能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双良节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也未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双良节能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也未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2双良科技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双良科技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重要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不诚信情况。
3利创新能源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利创新能源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重要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不诚信情况。

 

 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及后续事项作了如下安排:

 (一)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方案及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 号》、《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交易的信息披露做到完整、准确、及时。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市公司本次资产置换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天健兴业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四)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上市公司将认真审核出席相关会议的董事、股东身份,确保关联方在审议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将根据重组后的业务及组织架构,进一步完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 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在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上市公司将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通过有效方式敦促全体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上市公司与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双良新能源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289.94万元、4,689.90万元和5,048.99万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将按照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

 十、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交易对方关于避免重组完成后潜在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重组拟置入资产双良新能源其主营业务为能量回收装备、多晶硅装备、化工装备等新能源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双良科技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双良节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双良节能。”

 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利创新能源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双良节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双良节能。”

 同时,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其实际控制人缪双大先生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作为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双良节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双良节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双良节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双良节能。”

 (二)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整体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双良新能源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定价。本次对于双良新能源收益法情况下未来收入的预测是在考虑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与市场需求等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双良新能源未来期间的经常性收入预测。

 重组完成后,双良新能源、呼伦贝尔双良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双良节能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原“江苏双良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上市公司之子公司,以上市公司为主体下上述各方间的关联交易将全部抵销;新增关联交易主要为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与上市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在重组完成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重组前后变化情况
关联方2014年度实际2014年度备考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0.961,501.14
江苏双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1.7299.97
北京中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89.74589.74
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4,804.08
江苏双良置业有限公司-162.39
江苏双良氨纶有限公司80.57-
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618.50-
合计1,391.497,157.32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重组前后变化情况
关联方2014年度实际2014年度备考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427.18865.65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6,633.131,920.62
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568.16512.06
江苏双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75486.83
江苏双良氨纶有限公司40.2440.24
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1,334.87-
北京苏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19.6919.69
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754.37
合计9,025.024,599.46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整体增加,主要系由于新增了利士德化工与上市公司子公司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的整体增加相对于其收入规模占比较小,不存在收入来源主要依赖关联方或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2014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备考关联交易金额占2014年度备考合并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备考关联交易金额占备考营业收入比例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1,501.140.56%
江苏双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9.970.04%
北京中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89.740.22%
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4,804.081.78%
江苏双良置业有限公司162.390.06%
合计7,157.322.66%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双良新能源)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拟置入资产部分房屋正在办理分割手续

 拟置入资产双良新能源的部分厂房(2#车间厂房(还原炉、热泵、水管锅炉生产线)、五金库(东))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澄房权证澄字第flg0000696号),但证载房屋所有权人尚未由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变更至双良新能源,目前变更分割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次交易对方双良科技作为双良新能源、双良锅炉之控股股东,已承诺将促成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该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变更至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如因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未将该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变更至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而给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双良科技将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拟置出资产利士德化工的部分资产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澄土国用(2010)第234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利士德化工。根据2013年原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分立时的相关协议,该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目前,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根据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出具的承诺,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确认前述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包含在置出资产价值中,其将促成利士德化工配合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124号《利士德化工评估报告》、利士德化工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利士德化工的确认,利士德化工房屋中存在841.75平方米的房屋已于2013年利士德化工派生分立为利士德化工及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时分割予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存在3,187.09平方米的房屋已拆除,相关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同时,利士德化工目前尚有81,053.99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主要系宿舍楼、门卫房、配电楼、辅料仓库及部分近期完工正在申请办理权属证书的车间)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根据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出具的承诺,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确认前述841.75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不包含在置出资产价值中,其将促成利士德化工配合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将该等房屋变更至江苏利士德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同时,其对前述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情形已知悉,并同意自资产交割日起该等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实质归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或其指定的置出资产承接方所有,与该等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均由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或其指定的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双良科技、利创新能源或其指定的置出资产承接方不会就前述情形追究双良节能法律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本章节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中“释义”章节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重组的交易风险

 (一)重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以下决策程序或报批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协议及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75.00%股权。利士德化工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批文同意本次交易。

 上述决策程序或报批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通过决策程序或报批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置入资产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或减值的风险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双良新能源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为人民币4,289.94万元、4,689.90万元和5,048.99万元。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于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双良新能源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该年度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据此确定双良新能源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上述业绩承诺是基于双良新能源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对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在未来预测的基础上做出的综合判断。双良新能源未来盈利的实现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业绩承诺期内,如以上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则双良新能源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可能导致本报告书披露的上述交易对方业绩承诺与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此外,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因此,双良新能源可能存在资产减值的风险。上述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交易标的评估风险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尽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的情形,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导致未来盈利无法达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二、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均明确将节能减排、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产业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发展领域,促进节能减排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也将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作为鼓励类产业列示。上述鼓励政策将对节能减排产业链的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拟置入资产涉及的节能减排机械制造业务的未来经营业绩,会受益于国家对节能减排产业有利政策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进度等因素影响。如果未来相关政策或配套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可能对拟置入资产的进行带来一定影响。

 (二)市场风险

 拟置入资产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能量回收装备、多晶硅装备、化工装备等新能源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煤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化纤、食品等众多行业。双良新能源未来主营业务客户范围将越来越广,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取决于各领域下游客户的投资建设需求与规划、下游行业景气度情况等因素。若相关下游行业发展增速放缓,将对双良新能源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三)环境保护风险

 双良新能源机械制造业务的生产过程主要是以金属材料的物理变化为主,很少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及相应标准对上述产生的“三废”采取综合治理,使“三废”等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环保标准的制定和措施的执行,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虽然公司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有效管理,并达到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但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和环保政策的改变,可能导致公司进一步增加在环保上的投入,从而加大公司的的生产成本。

 (四)人力资源风险

 节能减排等新能源机械制造行业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长期以来,双良新能源在工程项目实践中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与项目管理人才。为保证该等人员的稳定性和创造力,双良新能源在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激励、人才任用等方面营造宽松、向上的企业文化,吸引并留住人才;通过薪酬待遇和业绩奖励激励人才。随着双良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双良新能源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增加。若双良新能源不能及时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高端人才或者双良新能源骨干人员流失,都将对双良新能源的经营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五)税收优惠风险

 双良新能源于2013年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双良新能源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未来不能通过复审或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双良新能源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三、股价波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

 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

 (下转A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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