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下午15:00至3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志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许嘉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95,472,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395,472,4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6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5,47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许嘉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