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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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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任晓

 □本报记者 任晓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提高银行体系稳健性,增强社会各界对银行业的信心。我国长期以来对银行业实施实际上的“隐形担保”,由政府对问题银行进行风险兜底,不利于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积累一定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不会影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更不会出现存款搬家的情形,但会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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