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15年3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21,474,204.98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13,388,295.34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1,338,829.5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93,964,608.76元,减去已分配股利517,983,750.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88,030,324.57元。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4年末总股本1,726,61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517,983,75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是否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否。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以2014年末总股本1,726,61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517,983,75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含税及扣税情况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本次分红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实派现金2.7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先按每10股实派现金2.85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减持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减持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减持的,不需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7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方法
1、除以下股东外,其他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 2015年 4月 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的股东:
■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联系人:丁珍珍、刘沣
电话:0753-2511298
传真:0753-2511398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