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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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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5—01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成。详见公司201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编号2013-023。

 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号)。截止目前,还在审理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就原担保合同中借款本金的利息及罚息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借款本金18700万元在2008年10月21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第一笔借款合同中截止2012年11月15日已到还款期的35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再加收50%的罚息计算,)对截止该期日8700万元中未到还款期的35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对第二笔借款合同中截止2012年11月15日已到还款期的42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再加收50%的罚息计算,对截止该期日1亿元中未到期的58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率进行计算);2、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不服判决,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豫法执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及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郑铁中执字第3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郑铁中执字第3-1号】。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豫法执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申请执行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郑铁中执字第3号】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豫法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74449982.4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0万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23949.88元,共合计75373932.33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42774元,

 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郑铁中执字第3-1号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判决确定事项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73932.33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

 2015年3月26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冻结并划拨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款项75373932.33元。目前,公司已将自有资金补充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履行本次判决执行后,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方进行追偿及索赔,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如相关事项有新的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31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5—01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31日起停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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