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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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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5-13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栋2层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2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3,142,87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3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262,427,69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28%。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7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15,18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 名,代表股份7,436,4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 名,代表股份6,721,2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股份715,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

 (五)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262,637,0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472,780股反对;33,00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262,637,0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472,780股反对;33,00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1,262,637,0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472,780股反对;33,00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1,262,637,0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472,780股反对;33,00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1,262,631,9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508,880股反对;2,000股弃权。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25,5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反对508,8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六)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1,262,637,0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472,780股反对;33,00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262,610,7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499,166股反对;33,00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健、徐小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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